员工廉政协议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主要联系方式:
为加强企业的廉政建设,规范工作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了净化公司的管理环境, 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素质,增强自我防御能力、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污染。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沟通, 特订立本廉政协议。 第一部分 廉政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三条禁令。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与公司有关联性交易人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乙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及时提醒乙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是在公司任职的员工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但为公司工作的人员,其他被聘用人员,委派,借调,借用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职务侵占、贿赂的界定及范围:
(一)职务侵占: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司财产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公司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包括公司委托、指派他人等)运输、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货物、商品、公司财物等),而且也包括本公司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公司财产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运输的货物、电脑、IT、知识产权等等。 (二)商业贿赂:是指厂商、单位、个人等为了获取当前及/或未来的业务与商业合作关系和其他关系,给予乙方或乙方关联人士的“回扣”、“股份”、“礼金”、“娱乐”、“置业”、“就业”、“国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以及其他一切给予乙方或乙方关联人士的物质或精神上有直接受益的开支。
(三)本条没有规定的,但是其他法律(包括政府部门文件等)规定的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界定及范围,行业、商会等协会组织规定的界定及范围,以及行业惯例所界定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范围等,都视为本协议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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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及范围。
第四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甲方全体员工的检举、监督。乙方有义务向有关合作单位声明反贿精神。 第五条 具体规定: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包括生日、婚事、丧事等)接收有影响公司利益的客户或同事、下属赠送的有价值的东西,包括土特产;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 (包括生日、婚事、丧事等)向有权益利害关系的同事行贿受贿。
(二)乙方应定期接受反贪教育,认清回扣、职务侵占、贿赂对甲方及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乙方要随时接受甲方的考评监督,不得利用职权侵占甲方财产;不得对侵害甲方利益的下属包庇,若有发生,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不得索要或接受有影响公司利益的单位给予的回扣、佣金、馈赠、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或变相的物质及精神利益;乙方在工作中不得吃拿卡要、利用职权收取和变相收取加盟站点、车主的回扣、好处费、股份等行为;不准在有影响公司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商业秘密作为商业利益交换,查处后除按价值赔偿外, 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乙方因工作需要在参与会议及社交活动中所接受的有价值的纪念品必须向甲方汇报登记。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人家庭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告诉有影响公司利益的客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总经办及其他监督部门有权对乙方的通讯记录进行核查。
(七)乙方不得接受有影响公司利益的客户的宴请及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 不得接受客户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特殊情况需先由甲方总经办备案批准后方可,否则乙方愿意接受甲方 500 元/次以上处罚。 乙方不得接受有影响公司利益客户的各类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等馈赠,员工在对外活动中,因拒绝对方馈赠会被视为不礼貌的情况下,经公司办公室请示同意, 可以接受,接受后及时上缴公司总经办或公司规定的部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接受馈赠,需经请示公司总经办同意后,方可接受,接受馈赠,无正当理由 24 小时内未上交视为受贿处理。
(八)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私人借款,不得委托客户代购私人物品。特殊情况报甲方总经办备案并经批准后方可。
(九)乙方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客户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十)乙方出差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后不得在客户处就餐及住宿。
如因拒绝对方会被视为不礼貌的等特殊情况下,而且会影响业务关系的,经向公司总经办请示同意的,可以除外。
(十一)乙方不得与自己的亲戚朋友从事公司关联性交易,特殊情况其本人须回避。当乙方与自己的配偶、子女、同事、同学或其他任何有直接或间接私人关系的人员从事业务往来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或其他商业关系时,事先主动向上级领导和公司总经办书面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及详细业务情况,经上级领导或经公司总经办批准后,可以除外。
(十二)乙方无条件接受本部门及其他授权部门领导的反贿赂、反职务侵占的调查和质询,不得顶撞抱怨。
(十三)乙方所有业务流程做到公开化、透明化、无条件接受公司监督,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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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授权权限。
(十四)乙方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单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或获取其他利益。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主动向上级领导和公司总经办书面申报详细情况,由上级领导或经公司总经办批准后,可以除外。
(十五)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明文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本条和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明文都没有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包括政府部门文件等)规定的,行业、商会等协会组织规定的界定及范围,以及行业惯例所规定限制和禁止行为的,都视为本协议本条的范围。
以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实施和共同实施,指使,暗示他人实施的行为。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乙方判断个人行为是否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一般标准是该行为是否为公司办公室所认定、以及被公司大多数人认定,在遇有相关行为,及时向公司总经办咨询;
(二)乙方向上级或公司总经办咨询时,接受咨询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如要公开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三)上司对其下属应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如上司未能尽到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理。上司未尽教导和管理责任的情形包括: (1) 默认下属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 纵容下属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3) 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4) 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政策及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第七条 奖励规定:
奖励:甲方对乙方举报投诉并得到证实者给予保密,保护并按照其举报价值程度一次性给予 1000 元的奖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责任行为的,查出后,立即开除(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 10—100 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构成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对举报人员或处理人员打击报复者,愿意接受加倍处罚。 (三)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 地址: 日期: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日期: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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