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考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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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除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外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第二款“ 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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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
(一)培训机构考试申请报告; (二)考试合格人员名册及分数;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发证申请表》1份;
(四)本人1寸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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