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为保证集团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中的主动权,使集团意志能够得以实现。武塑集团对所属分、子公司及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派驻制。
二、派驻人员的范围:
1、集团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和财务部长等指定岗位的人员。
2、集团与其他投资方共同组建的合资子公司中,由公司推荐派驻,合资公司聘用,在合资公司中担任指定岗位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派驻人员。 三、职责与行为准则
1、派驻人员必须维护集团利益,按照子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章程和有关规定办事。对分公司及全资、合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运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向公司报告。
2、派驻人员必须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必须以符合集团最高利益、符合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对股民负责、符合分子
公司提高经营效益和长远发展要求的精神为集团和分子公司服务。 3、派驻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基本行为准则:
⑴必须忠诚集团和股东,诚信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集团和股东,侵犯集团和股东利益。
⑵必须在法律法规、集团规定、分子公司合同、章程、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⑶派驻人员必须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履行职责,注意团队建设,正确听取专业人员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⑷必须廉洁自律,严格按规定获取报酬,不得获取集团和合资公司规定薪酬之外的任何财物。
4、派驻人员违反上述行为准则致使公司遭受资产损失(包括有形与无形资产损失、项目失利等),按照有关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直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工作报告制度
1、为保证分子公司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营信息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集团,提高集团经营运作的透明度,维护集团的知情权,并能及时掌握派驻人员的情况,建立派驻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2、派驻人员工作报告制度包括:述职报告制度,情况分析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派驻人员任期届满交接时,还应向继任者详细介绍工作内容和合作对方派驻人员的工作风格、性格特点以及素质状况等。 4、派驻人员未按规定向集团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一经查实应
追究相应责任。 五、任免
1、派驻人员由集团直接任命或推荐。
2、派驻人员所任岗位职务、派驻人数、任期等应按照集团规定或合资各方有关协议执行。
3、派驻人员实行聘任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 年(合资公司2-3年);任期届满,应按规定或合资合同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对该派驻岗位的派驻人员重新任命;派驻人员可以连任。
4、派驻人员退休、辞职、死亡、失踪或处于重病、重伤状态时,集团应及时更换或推荐替代人选。 六、管理、考核
1、集团按照有关办法和规定对所属派驻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各派驻人员应依法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由分子公司聘用。
3、派驻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接所在公司年度关键业绩指标,接受集团对口领导的评价,经集团审核确认,决定派驻人员年度奖金发放,考核结果作为派驻人员奖惩、任用和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接受合资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考核目标与考核)
4、实行派驻人员对口管理考核制度。事业内容归口在公司干部主管部门;职能内容在集团总部有对口业务部门的,应按照对口业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作及子公司相关情况,集团的干部主管部门和对口业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行为评价的一项权重比
例,向集团提出使用建议。
5、派驻人员的薪酬由各分子公司按集团制定的总额提取交集团统一发放。(合资公司的绩效奖励由董事会决定)
6、派驻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日常费用,由各分子公司在费用中列支。 7、结合派驻人员任期制,实行派驻人员届满适度轮换制度,以加强公司高管人员的交流;实行考核淘汰制度,对任期综合考核不胜任、年度业绩考核连续两年为D 类或当年业绩考核为E 类的,免去派驻人员职务。
8、加强各子公司派驻人员团队建设;以岗位业绩和价值观为重点加强对派驻人员的考核。 七、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