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二 授予对象
第三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 授予条件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三)在成人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
以上(含三级)笔试或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考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受到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在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者。
(三)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 授予程序
第六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兰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向教务处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有关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
1. 兰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英语和学位课程成绩单、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制证照片等材料。
3.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
(三)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申请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本细则的各项要求进行复核,将合格者的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对本科毕业当年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学位证书的颁发。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名单订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向学生颁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将学生的学位申请表,一份存档,一份移交学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五 附则
第七条 学位证书下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字〔2008〕20号)同时废止。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