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社[2003]4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3.01.23 【实施日期】200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3]42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 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 ]18号),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1 / 3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形成,鼓励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精神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再就业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 2 / 3
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
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新增设的“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中反映。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主要来源于: 1、上级财政补助; 2、本级财政安排; 3、资金的利息收入;
4、其他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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