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逐步实现流动人口的居民化待遇。
加强社区环境工作的管理与服务。以建设现代化宜居中心城区为目标,深入开展社区居民做好街巷保洁、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教育,增强居民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继续搞好社区“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五化工程,为居民群众营造文明、整洁、和谐的生活环境。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全覆盖、无缝隙、高效能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社区环境综合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突出对社区基层组织体系的管理与服务
完善居民自治组织。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保障居民群众的选举权;完善居务公开制度,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完善居民会议制度,保障居民群众的参与权;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有序开展监督评价活动。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使社区居委会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加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评估和监督。
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同时,加强引导和管理,使
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三)突出社区管理与服务方式的创新
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或社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该组织隶属区政府直接领导的综合协调部门,其主要作用:负责研究制定社区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理顺“条块分割”的工作关系,明确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公共设施等的管理权属,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范围;创新社区管理模式;组织协调、推动落实、检查指导各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同共建的强大合力。
强化社区服务平台建设。一是严格按照标准配置社区工作用房和社区公益性设施,并将此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社区发展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二是整合区各部门在社区拥有的公共设施与资源,统一为社区居民服务,积极推进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大学、康复中心”等形式多样的“一站式”特殊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三是提高社区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最大限度实现社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形成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全面支撑社区各项工作实现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社区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加大社区综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区综合执法局、房管局、市容委、环保局、建委、工商局等执法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社会治安、房产物业、市政实施、外来人口等方面联合执法和综合管理的效能。
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社区建设的分类指导,研究制定和谐社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编制《社区管理明白手册》,将“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文明祥和、特色明显的生活共同体”的和谐社区管理目标逐一量化。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改进完善评估方法,丰富创建内容,拓展创建渠道,努力实现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努力实现党建工作共创、思想工作共抓、社区服务共办、社区治安共防、社区环境共治的良好氛围。加强创建活动的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注重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发挥先进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街和谐社区
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拓宽选人渠道,优化人员结构,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社区工作者,不断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及聘用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积极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试点。 (四)健全对社区公益事业投入体系建设
加大财政对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投入。将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人员培训,社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方面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机制,逐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对社区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适当赋予街道办事处经济职能,大力发展楼宇经济,以减轻财政投入的压力。
完善社区财力的保障机制。推行社区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