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14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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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国家下达我区碳排放指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将低碳发展作为推动绿色发展和落实生态立区战略的重要途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创造性,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低碳产业发展。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强化低碳引领,大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转型,积极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全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7%,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显著增强。支持银川市、吴忠市碳排放提前达到峰值,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启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健全,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2 / 3
二、强化指标控制
(一)强化碳排放强度指标约束。综合考虑各市、县(区)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各市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8%、18%、17%、7%、19%、16%。(责任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碳排放控制目标分解表 责任单位 自治区 银川市 “十三五”期间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 17% 年度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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