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有价证券
一、货币: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
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 (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
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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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4、承诺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6、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7、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 8、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
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3、默示形式: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4、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识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而为
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
? 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为难中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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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条件具备的特征有: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3、条件的分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 止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
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
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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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
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
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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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3.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
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14.民法的渊源
答: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5国家政策和习惯。 15.民法的历史沿革
答: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3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55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6.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答: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17.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伦理解释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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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 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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