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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电子商务涉税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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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电子商务涉税比较分析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基,但又对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渐次推进的策略,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比特税;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17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7)05-0032-02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又提出了挑战。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基,又对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征何种税?何时征?应从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来看,视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占GDP的比重来衡量。本文参照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策略。

一、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概况

美国近几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相当快,其电子商务销售收入从1997年的190亿美元,迅速窜升到2000年的3625亿美元,进而升至2004年的14882亿美元。同期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从0.28%上升到3.67%,再到2004年的13.49%。到2005年底,美国电子商务销售收入居然高达26863亿美元,占GDP21.5%,说明美国已进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期,预计今后电子商务将以更快速度增长。 美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及税收征管措施时,采取逐步扩大电子商务征税范围的策略,即采取先免税、再对网上有形商品交易正常征税、进而过渡到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征税的办法,以免阻碍新技术的发展。 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该纲要指出:Intemet应宣告为免税区,凡商品经由网络进行的交易,例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跨州交易,均应免税。

1998年5月14日和20日,美国参议院和世界贸易组织分别通过了Internet免税法案和Intemet零关税协议。参议院通过的草案显示美国至少到2006年,将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met访问征新税、比特税(字节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附加税,在此期间,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

缓征税,同时对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按常规办理征税,但不再增加新的税赋。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作出反应的国家。总的来看,美国目前主张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体现了它的全球经济战略。一方面是为了加快本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并保持在这一领域的领先地位,及早着手国际规则的制订并迫使他国按此行事;另一方面是企图借助电子商务,为进入别国市场创造条件,美国认定许多国家的政策限制及市场垄断有碍先进数字网络的发展。于是,他们力图通过制订国际规则和国际协作,打破这种政策限制和市场垄断,以发展电子商务为由,要求各国对电子商务进行免关税,达到攫取更多利润的目的,以实现本国经济持续增长。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概况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产业的起步时间较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目前。国内已建成的网络由于技术质量和安全问题,距离电子商务交易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确切地说来,国内企业界对intemet的应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信息发布阶段,即利用网络发布商情信息和进行广告宣传,真正通过网络完成交易洽谈、订货、交货和款项支付整个商业交易流程的数量还较小。严格意义上的电子

商务在我国目前尚处在萌芽阶段。

那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模如何?据统计:1998年国内电子商务总额仅为0.04亿美元,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0004%,这与美国电子商务总收入1020亿美元相比,差距相当明显。2000年,我国电子商务总收入为1亿美元,比1999年的0.23亿美元增长3.35倍,到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总收入为819.5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3463倍。数据表明,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较快,但整体发展水平仍然很低,基数较小。如2004年仅为美国的2.7%。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截止2005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1亿。说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力量和空间相当大。 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来看,首先是我国现行税法中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对于使用者直接从网上购物很难征到该笔税款。其次是我国缺乏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和稽查手段。特别是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得纸质凭证不复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很难稽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发票、账簿等,因而也就无从收税。

三、我国若干年内可实行的税收政策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我国的根本利益,我国在未来几年内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应采取以下对策:

1.至少在未来5年内,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免税,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能达到一定水平。首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为了促进其发展,短期内可免税。其次,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占GDP的比重还很小,征税与否对我国财政收入影响不大,目前可以广泛培养税源。借助网络发展的巨大潜力,进一步发展未来电子商务。

2.当我国电子商务占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时,即相当于美国2001年的水平时,对电子商务征收一定的增值税,即对在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交易应按常规课税,但不要再增加新的税种。此时,电子商务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从国内情况看,一方面,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扩大,其比重亦日益增大,对其适当征税,可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中国电子商务长期在保护政策下的温室成长,应该给予适当的压力,使其坚强。最后,对电子商务适当征税,可保障国内各产业公平发展。从国际情况上看,对电子商务适当征税顺应国际形势,符合国际大环境的需要。

中美电子商务涉税比较分析

中美电子商务涉税比较分析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基,但又对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渐次推进的策略,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关键词:电子商务;比特税;增值税中图分类号:178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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