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BZ180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1.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1.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 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障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1.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 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 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4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 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4.1.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3
Ⅰ类 总容量为 1200 万 m 以上;
Ⅱ类 总容量为 500~1200 万 m 3;
Ⅲ类 总容量为 200—500 万 m 3;
Ⅳ类 总容量为 100~200 万 m 3。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1.4.2.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Ⅰ级 日处理量为 1200t/d 以上; Ⅱ级 日处理量为 500~1200t/d; Ⅲ级 日处理量为 200~500t/d; Ⅳ级 日处理量为 200t/d 以下。
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1.5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 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1.6 填埋物
1.6.1 填埋物应是下列生活垃圾: (1)居民生活垃圾。 (2)商业垃圾。
(3)集市贸易市场垃圾。 (4)街道清扫垃圾。 (5)公共场所垃圾。
(6)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1.6.2.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1
1.6.3.填埋物应按重量吨位进行计量、统计与校核。
1.6.4.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 要求。
2.材料及主要机具
2.1 材料
2.1.1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对国外 引进门的专用:填埋设备量与材料,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要求、合同 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注的相应要求。
2.2 机具设备
2.2.1 土方工程:挖土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翻斗车。
2.2.2 钢筋工程:钢筋弯曲机、卷扬机、钢筋调直机、钢筋切断机、电 焊机、粗直径钢筋连接设备(电弧焊机、直螺纹连接设备等)、钢筋钩子、撬 棍、扳子、钢丝刷子。
2.2.3 模板工程:圆锯机、压刨、平刨、斧子、锯、扳手.电
钻. 2.2.4 混凝土工程: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计量设备、混疑土输送泵、
插入式振动器、平板式振动器、翻斗车、汽车吊、空气压缩机、手推车、串 筒(或溜槽)、铁锹、铁板。
2.2.5 焊接设备:LEISTER 双焊缝焊接机,压出 式焊枪、真空检测设 备,小型发电机、KL 一 50 型弹簧焊接缝拉伸检测设备。
3. 施工准备
3.1 填埋场选址
3.1.1 填埋场选址应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收集:
(1)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相关规 划。
(2)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与公众反映, 填埋气体利用的可能性。
(3)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土石料条件。 (4)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5)洪泛周期(年)、降水量、蒸发量、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 压值。
(6)道路、交通运输、给排水及供电条件。
(7)拟填埋处理的垃圾量和性质,服务范围和垃圾收集运输情况。 (8)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及规划资料。 (9)城市电力和燃气现状及规划资料。 3.1.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及补给区。 (2)洪泛区和泄洪区。
(3)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 500m 以内 的地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