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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劳动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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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上述磋商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尽管采取措施,仍须解雇一部分人,雇主则须建立解雇秩序,但同时要考虑到劳动者的职业态度,在本企业的资历和家庭负担。然而,需要优先考虑的是职业态度。

(2) 雇主应将建议解雇的劳动者名单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通知给职工代表,同时注明选人标准,以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 职工代表最多应在8天内给出答复,并书面告知雇主。

(4) 对于雇主的通知与职工代表的回复,应立即送交劳动部长以取得仲裁。

7、除非职工代表的工作岗位被取消,否则,不可解雇职工代表,还须经劳动管辖监察员批准。

8、对于因协商解雇范畴而产生的费用,由雇主负责承担。

9、企业在2年内招聘时,如果职业类型相同,被解雇劳动者享有优先权。

10、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劳动部长将以法令形式确定本条实行办法。 第41条

在需要解除第27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时,雇主须在15天向批准该合同的权力机关进行通知。 第42条 1、

(1) 在雇主提议做出相关变更时,尤其是关于继承、出售、合并、改变资金、成立公司等方面的变更,对于正在执行的所有合同,自改变之日起,在新雇主与企业人员之间继续生效。它的解除只能在本节有关条件与形式的规定之下进行。 (2) 上段不可适用在下列情况下: --企业变更业务领域;

--在变更前,劳动者可向劳动管辖监察员表明他们的期望,在根据其自身的权力向其支付解雇金后,可被解雇;

(3) 对于企业的转让,除非是不可抗拒因素的原因,否则,不能免除雇主遵守本节条例的义务,对于倒闭和司法清算,不将其视为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3、在劳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按任何一方提议进行修改。

(1) 如果雇主提议的修改确是有益的,但被劳动者拒绝,因此而造成的解除合同,雇主没有责任。对于所提议修改,经证实无益于企业,则解除被视为滥用。

(2) 如果劳动者提议的修改确是有益的,但被雇主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解除合同。 第43条

第34条至42条规定不适用于试用合同,它可以不经预先通知便解除,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要求补偿。有相反协议不在此例。 第44条

1、合同到期后,无论它解除的动机如何,在劳动者离去前雇主应发予其工作证明,上面须注明进、出日期,曾经从事的工作种类及其日期。

2、对于此证明,无须缴纳所有的登记税和印花税,尽管上面写有“义务清讫”或其它字样,它既不承担义务,也不代表收据。 第二章 学徒 第45条

学徒合同为工业、商业、农业或手工机构领导对某人进行全面的职业方法培训,此人必须接受他受到的指导,并以以学徒为目的从事交予他的工作。 第46条

学徒合同必须形成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免除所有印花税和登记税。 第47条

对于它的资金和形式条件,实施、解除条件和后果,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将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律形式确定。 第三章 包工 第48条

包工头系次雇主,他独自招聘其需要的劳动力,他同雇主签署书面合同以承包价实施某项工程或提供某些服务。 第49条

1、在雇主的车间、仓库或工地上施工时,如包工头无力兑现他对劳动者的义务,则由雇主代替其兑现。

2、在雇主的车间、仓库或工地以外的地方进行施工时,如包工头无力支付,雇主负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如果劳动者的利益被损害,则直接向雇主索赔。

4、然而,上述1、2、3条不适用于包工头曾进行商业登记和持有有效营业证的情况。 第50条

1、他负责实施工程的车间、仓库和工地,包工头须在长期在此公示其姓名、地址、包工头身份、雇主姓名地址和工作时间。

2、如工程系在雇主的车间、仓库或工地上进行时,亦须公示。 第51条

雇主须公示所有与他签署合同的包工头名单。 第四章 集体协议与机构协议 第52条

1、集体协议系旨在,或在某一企业或一集团企业内部,或在某一行业内部,调整雇主们与劳动者职业关系的契约,它的签署是关于:

--以某一个或某几个劳动者工会代表,或某一工会联盟的代表为一方;

--以某一个或某几个雇主工会或其它雇主组织代表,或一个或几个雇主个人为另一方。 2、在集体协议中,可以纳入比法规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但它不能与公共秩序有关条款相抵触。

3、集体协议确定其实用范围,它可以是全国的,也可以是省间的或地区的。

4、劳动部长收到有关法院工会注册员发出的集体协议收妥通知书后,即可要求官方报纸予以免费刊登协议全文。

5、在刊登前,劳动部长可要求签字方修改或删除文中有关与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第53条

1、根据最具代表性的工会组织之一或由劳动部长的提议,对于在集体协议中通过正规途径确定的条件条款,适用于该协议所覆盖地域里或职业中的所有雇主和劳动者,并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令形式确定。

2、集体协议效力与制裁的扩展适用范围在该协议规定的期限与条件内进行。

3、在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扩展适用范围的法令可以在不删改该协议经济条文的情况下,在适用范围中排除与行业活动情况不相符的条文。 第54条

1、对于扩展适用范围的法令,在签字方解体,集体协议失效时,不再适用。

2、当该协议或该协议有关条文与其实用范围中行业活动情况不再适应时,根据签字中的任意一方的要求,或由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经劳动部长提议,此法令可被废除,以终止集体协议或其部分条款的扩展适用范围的效力。 第55条

不存在劳动者或雇主工会组织时,或当其不能发挥作用,以至于在某一限定职业或行业活动中不能达成集体协议,经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令形式,或确定劳动条件、职业等级、行业或职业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或参照相同产业中某一行业的正在执行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协议条款来执行。 第56条

1、所有扩展法令及取消扩展法令必须征求职业组织上全体相关人员意见,后者须在30天内做出答复。

2、经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律形式确定征求意见办法。 第57条

1、对于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机构的协议,可在以雇主或雇主集团为一方,以机构人员或几个机构相关人员的最具代表性的工会的代表为另一方之间签署。

2、机构协议旨在使集体协议的条款,尤其是分配条件、收入中的报酬计算方法、个人及集体生产的奖金、生产率的奖金等条款适应机构或几个相关机构的特殊条件。 3、它可以增加新条款和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文。

4、如果没有集团协议,只能用机构协议来确定工资及附属工资。 第58条

对于企业和公共机构和准公共机构的人员,如果其没有立法身份和特殊规定身份,那么,可参照本章条款签署集体协议。 第59条

当集体协议被法令扩展时,根据上款涉及的企业、公共机构和准公共机构的性质和活动,适用于上述企业和机构。 第60条

对于集体协议和机构协议的缔结与实施,根据其资金与形式条件,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令形式确定上述资金与形式条件。

标题四 工资

第一章 工资概念 第61条

1、对于本法中所指定的工资,无论其名称和计算方法如何,是指,或者依据协议,或者依据相惯例与规定的条文,发放的酬劳和用现金计算的固定收益。它是根据劳动合同由雇主发予劳动者的关于完成或将完成的工作或服务的酬劳或收益。

2、在同等劳动、职业态度条件下,所有劳动者,无论其国籍、性别、年龄、身份和宗教信仰如何,按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均享受同样工资待遇。

3、除非有可执行的集体协议,或除非与关方面达成协议,劳动者缺勤不得领取工资。 第62条

1、经国家劳动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法令形式规定最低职业保证工资。

2、对于职业等级与相应工资,将在本法标题三中确指的集体协议与机构协议的范围内协商规定。 第63条

对于计任务与计件劳动的酬劳,应按劳动者平均能力的正常劳动量来计算,它不低于劳动者以计时方法从事同等劳动所应获取的酬劳。 第64条

对于计时及计件劳动的最低工资及酬劳条件,应在工资领取处进行公示。 第65条

1、当服务酬劳的全部或部分是由佣金、奖金、其它补助金或代表补助金的其它津贴构成的时候,即当上述酬劳不构成偿付费用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到休假补助、预先通知补偿和损失补偿费用的计算。

2、对于此项费用计算,应以上款所列的酬劳组成部分的月平均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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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上述磋商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尽管采取措施,仍须解雇一部分人,雇主则须建立解雇秩序,但同时要考虑到劳动者的职业态度,在本企业的资历和家庭负担。然而,需要优先考虑的是职业态度。(2)雇主应将建议解雇的劳动者名单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通知给职工代表,同时注明选人标准,以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3)职工代表最多应在8天内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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