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有限X公司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X公司(以下简称“本X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X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X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X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本X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运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X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运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X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X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X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X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壹)从事的运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仍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X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X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且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且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且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