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70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
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
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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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0篇 实务指南)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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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
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
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4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3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6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
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16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
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
材料予以核实。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
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45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
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司法解释4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63
篇 实务指南)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7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
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5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2篇)
第一百零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第一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