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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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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目录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

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2篇 实务指南)

第二条 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

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0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

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5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6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7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27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

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

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9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1篇 相关论文86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2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

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4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5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63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

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4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0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9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

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18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

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996年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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