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改善港口安全生 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 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
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 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
研
实施港口
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 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
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 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
制订港口安
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 贯
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 全。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 并按规定配备专
(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 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本单位的企业法人 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 负责人和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 责任人。
第六条 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 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 协助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港口法》等法律、 法
规,综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 门和个人
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 的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管 理港口安
全生产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 有权指令停 止港口生产,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港口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 港口安全
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港口生产安全 事故的统
计、 分析和报告, 协助本单位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 防止港口安全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7.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港口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 标准以及
港口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要经常检查、 督促有关港口作 业人员要遵守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做好港口作业设 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 作业中要认真学习 和执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爱护港口作业 设施、设备、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 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 凡进入本单位从事港口作业的新职工、 临时工、民工、 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 即生产单位、作业班
组、生产岗位 )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而从事港口作 业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在本单位港口作业区范围内对从事锅炉、压力容 器、电气、起重、焊接、 特种设备驾驶、 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 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资 格证书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 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港口作业设施、 设备、 工具等不得超负荷 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陈旧设施、设备、工具等,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进行危险程度较高的港口作业时, 必须在作业现场 加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