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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基坑施工规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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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工程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定期检查和复测。 2、土方工程施工地下水控制可采取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方法。地下水位宜保持低于开挖作业面和基坑(槽)底面500㎜。当基底下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封底隔渗透或钻孔减压措施;当出现流砂、管涌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3、在坡地开挖时,挖方上侧不宜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度和高度,设计确定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的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不宜大于1:。

4、不具备自然放坡条件或有重要建(构)筑物地段的开挖,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支护措施。土方施工应按设计方案要求分层开挖,严禁超挖,且上一层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在进行下一层土方开挖,并对支护结构进行保护。

5、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6、在密集群桩上开挖时,应在工程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进行土方施工,桩顶以上300㎜以内应采取人工开挖。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移。

7、回填土每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m-50m,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少于5组;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500㎡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1组;场地平整回填每层按400㎡-900㎡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1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8、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9、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后再进入现场检查;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

再保持短路15min后进入现场检查。

10、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2、土石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等要求,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施工范围。

3、土石方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对现场和行进道路进行踏勘。不满足通行要求的地段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作业前应检查施工现场,查明危险源。机械作业不宜在有地下电缆或燃气管道等2m半径范围内进行。

4、土石方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恶劣天气条件下。

5、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6、除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外,基坑边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机具。采用井点降水时,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降水完成后,应及时将井填实。

7、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位移(土体裂缝)、倾斜、土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线开裂、不明气体冒出及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性的。

8、土石方开挖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层实施,严禁随意开挖坡脚。开挖至设计坡面及坡脚后,应及时进行支护施工,尽量减少暴露时间。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采用环刀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选择位于每层垫层厚度的2/3深度处。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每分层平面上检验点的间距不应大于4m。

2、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3、压实地基的设计和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体型、结构与荷载特点、场地土层条件、变形要求及填料等因素确定。对大型、重要或场地地层条件复杂的工程,在正式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效果。

4、碾压法和振动压实法施工压实地基时,应根据压实机械的压实性能,地基土性质、密实度、压实系数和施工含水量等,并结合现场试验确定碾压分层厚度、碾压遍数、碾压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等施工参数。采用平碾(8t-12t),填土每层铺填厚度200-300㎜,每层压实6-8遍。

5、压实地基性质不同的填料,应采用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并分层压实;同一水平层,应采用同一填料,不得混合填筑;填方分段施工时,接头部位如不能交替填筑,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如能交替填筑,则应分层相互交替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2m;压实填土的施工缝,各层应错开搭接,在施工缝的搭接处,应适当增加压实遍数;边角及转弯区域应采取其他措施压实,以达到设计标准。 6、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7、旋喷桩复合地基宜在基础和桩顶之间设置褥垫层。褥垫层厚度宜为150㎜-300㎜,褥垫层材料可选中砂、粗砂和级配砂石等,褥垫层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褥垫层的夯填度不应大于。

8、当既有建筑地基进行注浆加固时,应对既有建筑及其邻近建筑、地下管线和地面的沉降、倾斜、位移和裂缝进行监测。并应采用多孔间隔注浆和缩短浆液凝固时间等措施,减少既有建筑基础因注浆而产生的附加沉降。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建筑物类型、荷载性质、桩的施工功能、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按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

2、应选择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3d。

3、在地下水位较高,有承压水的砂土层、滞水层、厚度较大的流塑状淤泥、淤泥质土层中不得选用人工挖孔灌注桩。

4、摩擦型桩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摩擦桩应以设计桩长控制成孔深度;端承摩擦桩必须保证设计桩长及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应以标高为主,以贯入度控制为辅。

5、端承型桩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当采用钻(冲)、挖掘成孔时,必须保证桩端进入持力层的设计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以贯入度为主,以控制标高为辅。

6、水下混凝土的灌注,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验,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7、长螺旋钻孔压灌桩的充盈系数宜为。桩顶混凝土超灌高度不宜小于。 8、钻孔(扩底)灌注桩灌注混凝土前,应在孔口处安放护孔漏斗,然后放置钢筋笼,并应再次测量孔内虚土厚度。扩底桩灌注混凝土时,第一次应灌到扩底部位的顶面,随即振捣密实;浇筑桩顶以下5m范围内混凝土时,应随浇筑随振捣,每次浇筑高度不得大于。

9、人工挖孔桩的孔径(不含护壁)不得小于,且不宜大于;孔深不宜大于30m。当桩净距小于时,应采用间隔开挖。相邻排桩跳挖的最小施工净距不得小于。 10、预制桩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向另一方向施打;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11、承台施工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12、桩基工程应进行桩位、桩长、桩径、桩身质量和单桩承载力的检验。桩基工程的检验按时间顺序可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前检验、施工检验和施工后检验。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1、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桩身应变、位移测试、测定桩侧、桩端助力,验证高应变法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结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2、检测灌注桩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采用钻芯法。

3、当设计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无相关试装资料可参考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地基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本地区采用的新型桩或采用新工艺成桩的桩基。

4、基桩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且不应低于15MPa;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应达到28d,或受检桩同条件试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应根据土的类别确定。

5、验收检测时,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承载力检测时,宜在检测前、后,分别对受检桩、锚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6、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的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小于2根。

7、桩身完整性类别包括Ⅰ类桩、Ⅱ类桩、Ⅲ类桩、Ⅳ类桩,桩身完整的为Ⅰ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的为Ⅲ类桩。

8、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

地基与基础、基坑施工规范题库

1、土方工程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定期检查和复测。2、土方工程施工地下水控制可采取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方法。地下水位宜保持低于开挖作业面和基坑(槽)底面500㎜。当基底下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封底隔渗透或钻孔减压措施;当出现流砂、管涌现象时,应及时处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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