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方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我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及监督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标准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成房发[2010]23号〕和《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城镇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法〔试行〕>的通知》〔双府函[2008]25号〕等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租、配售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给对象、配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等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型住房、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用于保障的住房。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并委托物业管
理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租金收缴、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本方法所称的配售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用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并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配租、配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配售或配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和工作经费等资金的筹集与拨付,以及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后租金与售房款的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与销售价格指导标准确实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与配售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以下来源筹集: 〔一〕新建、配建、改建的住房;
〔二〕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三〕政府现有公有住房中腾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给计划,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支持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用于解决其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户籍三年以上,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包括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的无房家庭〔以下简称“无房家庭”〕;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下的家庭〔以下简称“未达标家庭”〕。
〔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稳定职业,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已将我县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满三年或已将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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