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
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督导办《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办〔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工作。 第三条 督导考核对象为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
第四条 各地要将相关督导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考核范畴,对学校的相关督导评估检查实行教育督导机构归口管理,减少项目,减轻学校负担。督导机构现行的中小学综合督导、发展性督导、普通高中素质教育常态督导等相关工作纳入本项督导考核。
第五条 督导考核内容以《江苏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标准》为基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增加督导内容、指标和分值。
第六条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和三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进行县级复查。
第七条 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市直中小学校和县(市、区)四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进行市级复查。
第八条 省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全省四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进行省级抽查。 第九条 督导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市、区)、学校有关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和行政确认的重要前置条件,作为督导机构评选、推荐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主要依据。“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条 重视运用科学的测量方法和工具,鼓励研发、使用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全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工作的数据信息系统。
二、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要健全自评制度。要对照省《考核标准》,于每年9月20日前报送学年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与自评工作情况,实施素质教育的规划、进展及
整改情况,主要成绩和特色,存在问题与困难,下一学年打算等,并附三年来学校重大事件、上级奖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情况简表,总篇幅限5000字以内。自评报告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经公示后报送当地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市教育督导机构,四星级普通高中自评报告同时报送省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制定督导考核实施计划,一般3年为一周期,并报上一级督导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督导机构实施年度督导考核活动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下发督导通知,编制督导手册,审核学校材料,组织督导队伍,开展督前培训。
第十四条 督导机构在现场督导前向被督导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下发督导通知,并向社会公示。提前时间不少于1周。
第十五条 督导机构参照省提供的基础样式编制督导手册。内容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依据,督导提纲、问卷、范本等工具性材料,督导工作信息记录表等。
第十六条 督导机构成立审核小组,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核:学校提供的关于近三年素质教育工作的自评材料;近三年督导机构的督导意见;责任区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的相关材料;其它相关信息。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须责成补报或重报。
第十七条 督导组由熟悉教育管理、精通教学业务、能胜任督导工作的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也可邀请教育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代表参加。每组不少于8人。
第十八条 督前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督导考核标准、督导工具性材料、督导工作程序、具体任务、人员分工、现场信息记录要求、督导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等。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天。
三、现场督导
第十九条 现场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四星级普通高中和60个班以上的学校不少于3天。
第二十条 现场督导程序一般包括:听取汇报,察看现场,查阅资料,随机听课,问卷调查,抽样测查,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梳理汇总,评议评分,形成意见,反馈意见等。无论学校规模大小,现场督导程序不可缺少。
第二十一条 听取汇报。学校汇报会由督导组主持,督导组全体成员、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等参加,校长汇报,督导人员现场提问,时间控制在1小时之内。
第二十二条 察看现场。主要察看学校的校容校貌、基础设施设备、特色成果展示、师生精神风貌,以及班会与全校性的广播操、大课间、升旗仪式、专题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查阅资料。主要查阅与督导指标相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信息。学校按照督导指标顺序提供档案资料和原始信息的索引,无需专门准备台账。
第二十四条 随机听课。听课总量一般不少于20节,其中在四星级普通高中和60个班以上的学校听课总量不少于30节,由督导组依据课程总表、作息时间表和教师名册随机抽取,覆盖所有年级、学科和不同职级的教师。另外,学校可在上述听课总量的基础上推荐不多于1/5的听课量。
第二十五条 问卷调查。视学校规模大小,学生问卷对象应兼顾不同年级(小学1~3年级除外),一般随机选取6~12个班级。教职工问卷对象一般随机选取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2。问卷调查由督导组单独组织,单人单桌,避免干扰。对家长的问卷调查主要采用放学时向走读生分发问卷(带回由家长填写)、次日进校时由督导组直接回收的方式。召开家长及社区人员座谈会时也可以同时进行问卷调查。
第二十六条 抽样测查。督导组对学生体育、艺术、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的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样测试,对图书资料、教学器材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及研究性学习活动成果进行现场抽样检查。
第二十七条 开座谈会。分别召开学生座谈会、教职工(含中层干部)座谈会、家长及社区人员座谈会。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分年级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个别访谈。督导组随机与师生、员工、家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个别交流,也可通过电话访谈、电子信箱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组长要访谈校长。
第二十九条 梳理汇总。督导组成员梳理各自分工部分采集的全部信息,经过提炼后形成个人的若干观点、相关例证及必要数据,并将观点、例证、数据如实、清晰地填入督导工作信息记录表,作为参加集体评议、形成督导意见的依据和督导结束后督导机构审定督导报告的基础和参考。
第三十条 评议评分。督导考核结果不设等第,只记得分。评议评分采用集体形式,在各成员提供的个人观点、相关例证及数据基础上逐条进行。评议要坚持标准、客观分析、实事求是、民主集中,然后严格评分,不可送分凑数。对有争议的问题要补充了解,查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形成意见。督导意见应在评议评分后整合形成,并修改完善。督导意见包括督导情况概述、成绩和特色、问题和不足、整改要求等,成绩不拔高,问题不回避,观点鲜明,例证具体,用语规范、精炼。
督导意见中,成绩和特色部分的文字篇幅与问题和建议部分大致相当,表述方式均为观点加具体例证及必要数据。整改要求则要针对问题和不足及其成因,中肯、具体、可操作。如学校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督导意见中应包括问责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反馈意见。反馈会由督导组主持,时间控制在1小时之内,议程为组长宣读督导意见(不公布得分情况及问责处理建议),听取校长的表态、说明、申辩和整改打算。参加人员为督导组全体成员、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职工代表等。县级督导反馈会参加
人员应包括教育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以上的教育行政人员。省、市级督导反馈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当地教育局负责人,四星级普通高中的督导反馈会参加人员还应包括当地政府领导等。
第三十三条 督导组组长对现场工作总负责,各成员对分工事务、组长指派任务及工作信息记录具体负责。听取汇报、评议评分、组长访谈校长、反馈意见时,督导组要有专人记录。
四、后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后续工作任务一般包括:审核督导报告,下发督导意见,督促学校整改,公布督导结果,开展总结宣传等。
第三十五条 审核督导报告。督导组在现场督导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即现场反馈的督导意见)等全部督导活动材料。督导机构对督导组所提交的督导报告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如同时督导的学校较多,应成立审核小组。督导报告质量由督导组组长负责,如不符要求须由督导组组长负责补充完善。
第三十六条 下发督导意见。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报告、学校自评报告、责任区督学督导材料和社会公众意见等进行综合审定,形成正式督导意见下发学校,抄送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三十七条 督促学校整改。学校在接到督导意见后1个月内,向督导机构提交整改报告。督导机构要督促、指导学校认真整改,适时进行随机回访。
第三十八条 公布督导结果。督导机构向社会公布督导考核结果,定期发布关于本地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的督导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开展总结宣传。督导机构每年对督导考核情况,包括本地各级督导机构及学校完成相关职责任务情况、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运用督导考核结果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分析,向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督导机构报告,建立工作档案,宣传、推广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经验,定期编印学校素质教育典型经验材料。
五、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