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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整体构建
作者:余秀宝
来源:《法治研究》2024年第03期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规定于《著作权法》第49条、《商标法》第63条和《专利法》第65条之中。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高适用率与侵权案件低判赔率构成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司法领域的基本特征。现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制度缺乏总括性的统一规定,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不能同時适用有助长侵权之嫌,法定赔偿数额的范围限制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法定赔偿制度适用泛化等。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应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民法典编纂工作中予以考量,借此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重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权损害赔偿 计算方法 民法典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中,损失之赔偿最具实质意义,由此涉及损失的计算方法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规范,分散于《著作权法》第49条《商标法》第63条和《专利法》第65条之中。这些规定作用于司法实践,其效果如何,引起了不同看法。学界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过低,难以有效威慑侵权行为。实务界则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并不算低。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很严重,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也强调,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诚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Linn法官所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准确计算是“一个充满高度的个案特性和事实特性的分析过程”。目前正值《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修改之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尤需关注。“损害赔偿之计算,兼具事实、法律二问题之性质。谓事实问题者,盖以损害事故所造成之损害如何,本质上为一种事实。谓法律问题者,盖以探讨该一事实,须借助法律方法。”因此,科学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是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从而将复杂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转换为一定的量化方式。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民法典编纂工作中予以统筹考量,并借此整体构建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是完善该制度的最佳选择。基于该思路,笔者通过对司法现状的考察,剖析既有规定的得失,并结合民法典编纂提出具体立法建议,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助益。
二、司法立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现状观察 (一)法定赔偿高适用率与侵权案件低判赔率现象突出
我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四种: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使得很多情况下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