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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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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后两个月内,必须把所占的办公室及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给退休前所在单位,否则,按所占资产总价值的25%收取年租金,从退休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对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单价(或无法分解使用的成套设备总价)五万元以上的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填写使用记录,加强管理,使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员不准动用。

第二十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亦不得用于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创收。如要出租,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学院名义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全部交学院计财处。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出学院,如因教学、科研和工作需要需携出时,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没有资产管理处批准的手续,保卫部门不得放行。

第二十二条 对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锈、防毒、防腐蚀等;严禁在实验室放置非教学科研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有碍设备安全、卫生等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对外有偿使用固定资产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时,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先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得到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取得的收入,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房产的管理,按照总务处制定的管理办法予以实施。

第七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因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的资产数量的增减,或实物形态不变但价值发生变动,称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应地增减原值:

1、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资产重新评估的价值与原帐在价值不符的;

2、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因部分毁损或拆除的,须减少该部分价值,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装饰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3、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待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4、经批准出租的固定资产,只核算使用费(租赁费),不减少资产原值;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理(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审批程序:实验室提出申请即:填写《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 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主管院长批准 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核销 省卫生厅审批备案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核实后,准予报废。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6、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八 报废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2、固定资产原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院长批准;

3、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与相关部门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4、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院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报废处理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出报废申请,交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在收到报废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情况进行核实、鉴定,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院领导审批,根据规定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归口单位负责办理;

3、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经相关院领导批准报废后,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纪检监察室、审计、计财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组成报废资产处置小组,对有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变卖,对无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清理。

4、由资产管理处出具资产处置结果的报告,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5、变卖所得交计财处入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开支必要的处置费用外,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能作消耗性开支,更不得用于奖金。

第八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统计,并按期上报。 1、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编制全院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与计财处核对无误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在编制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应对有关的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九章 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办学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

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严格、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资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敢于同各种破坏学院资产的行为做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个人,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态度表现给予处罚。

1、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的,按以下比例予以处罚:

(1)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原值20%处罚: (2)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1000元以下部分按上一款处罚,1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按原值的10%处罚;

(3)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除按上述两款处罚外,10000元以上部分按原值的5%处罚;

2、损坏的设施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用计算处罚;修复后造成性能下降的,酌情增加处罚。

3、对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丢失者,必须(二人以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立即写出详细的过程,报所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在三个月内找不回的,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与损坏处罚金额相同。

4、因违反规定,私自使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坏、丢失的,按原价处罚;私自使用或外借虽未造成损失,一经发现或查出,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5、在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监工人员不负责任,使得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在事后要追究监工人员的责任,并在经济上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表一

固定资产购置流程图

1 10万元以上 党委会(4) 院长办公会(4) 5万元以上 院 长(4) 立 项后下 达 5万元以下 审 批 上报审批 下 达 预 算 (6)资产管理处(14)计财处 报销入帐 审核 申 报 预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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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后两个月内,必须把所占的办公室及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给退休前所在单位,否则,按所占资产总价值的25%收取年租金,从退休工资中扣除。第十九条对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单价(或无法分解使用的成套设备总价)五万元以上的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填写使用记录,加强管理,使用时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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