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审:分类归口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提出的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具体项目由如下单位会审:
① 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负责;
② 教学仪器、实验、科研设备的配置由实验中心负责; ③ 教学一般设备的配置由教务处负责; ④ 后勤服务一般设备的配置由总务处负责; ⑤ 图书的采购由图书馆负责; ⑥ 办公设备的配置由党院办负责;
经论证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交资产管理处。
(3)预算审批:资产管理处将经过会审和论证后的项目进行汇总后,与计财处一同协商,根据年度经费状况,提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学院预算审批会议研究审批。
(4)由于特殊原因(扩招学生、职能变化或新成立单位等),在年初没有预计到,未列入财务预算的事项,但确实因工作急需,必须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必须按照以上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如下:
凡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需报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审批;凡预算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审批;凡预算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凡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的主管院长审批。
2、采购:预算下达或立项后,可分类由归口单位组织实施,资产处、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要参与采购的全过程。具体采购单位实施如下:(详见归口管理表)
(1)土地:由资产处组织实施;
(2)基本建设和成套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并负责实施; (3)一般设备与教学专用设备:根据归口管理原则,由教务处、总务处、党院办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4)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由自制单位写出技术设计文件,经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会签,报院领导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备案,由该单位组织实施;
(5)图书:图书馆藏书,由图书馆组织实施;
3、采购程序:凡5万元以上的购置事项,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购置事项可采取招、议标方式进行;2万元以下的购置事项由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采购。招、议标方式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条 验收
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验收程序按学院规定执行。
1、一般固定资产在一周内,大型精密仪器(单台件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进口仪器设备等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资产管理处必须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将主要技术资料定期移交档案室存档。
2、土地、机电设备、房屋及构筑物,归口管理部门需在购置或竣工后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单位,要列出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协同有关部门予以估价后,办理入库、入帐及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入库、入账、领用
1、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归口单位办理 有关固定资产的入库、入账、登记手续,不得帐外滞留。
2、在验收完毕后,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领用单》和《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卡》,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准确。经资产管理处签章、注册、编号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3、办理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国家正式发票)和供货清单; (2) 经过审计处审计并签章的有关审计资料;
(3) 资产管理处签章、注册(加盖“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验收专用章”)、编号后的《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
(4) 房屋及构筑物必须提供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合同归档
各归口单位在完成设备购置后,必须将立项报告、招(议)标文件及批件、合同、验收报告等购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全部交给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入账后不得随意变动。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章 固定资产维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分年度排开,有计划的进行,亦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必须列入年度预算。
1、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立项审批程序以及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固定资产购置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归口如下:
(1)房屋的维修由总务处负责;(新建房屋保修期内基建处负责) (2)水、电、暖设备及构筑物的维修、装潢由总务处负责; (3)专用设备及一般设备的维修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2、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修理,首先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商家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按照立项审批的程序审批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3、任何单位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请人维修。否则,费用由本单位自理。 4、维修工程实施中,各归口负责部门要派专人进行监工,并到监察室备案。监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5、维修工程的验收亦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计财处负责建立全院的固定资产资金总账;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分户帐和卡片,各处(系、部、室、馆、中心)、实验室(科、工厂)要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登录固定资产数量、价值、型号、购进日期等。贵重、大型仪器设备除建立总账、明细账外,还应建立专用台帐,以便及时监控其使用保管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对帐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1、计财处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帐一次,在年终结账前进行。
2、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之间每半年对帐一次,并督促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各使用单位也可不定期与资产管理处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台帐可随时核对。
4、资产管理处与计财处及各使用单位对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核对实物,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每个单位或部门对所管理和占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登记,记录清楚完整,按照有关规定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桌椅)全部记入所在单位账户,由各单位记入个人名下,任何个人不经所在单位批准,不得领用或更换固定资产。
任何人在调离前,必须将使用的所有财产移交给该单位,由该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出具资产已交清的报告,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得办理。资产管理员出具虚假报告造成资产流失的,由本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其他相关单位在没有资产管理员的报告而办理相关手续的,该部门及有关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