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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风电场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由检修专工负责,对于已发生的缺陷,要进行认真分析,预防同类缺陷的发生。
第十三条 各风电场检修专工负责每、每月按规定格式将设备缺陷统计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四条 各风电场检修班组应将运营维护设备发生缺陷在指定的记录簿上详细做好记录。
第四章 光伏电站设备分类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主辅设备、主要保护和仪表划分 1、主设备划分
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阵、系统控制器、并网逆变器、母线、断路器、线路(电力电缆)等。
2、辅助设备划分
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等。 3、主要保护
系指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中的主保护。 4、主要仪表
线路有功、无功电度表、电压表、电流表及测控装置等。 第十六条 光伏电站设备缺陷具体划分标准 1、一类缺陷划分标准
1)整组太阳能电池阵、系统控制器、并网逆变器等部位需要立即停止全站设备运行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
2)母线、断路器、线路(电力电缆)等需要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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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设备运行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
2、二类缺陷划分标准
1)单组太阳能电池阵、系统控制器、并网逆变器等部位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
2)母线、断路器、线路(电力电缆)等需要制定技术案,结合大、小修或临时停止运行才能消除的设备缺陷。
3、三类缺陷划分标准
1)单台太阳能电池板、系统控制器、并网逆变器等部位在不影响全场发电量的情况下可处理的设备缺陷;
2)母线、断路器、线路(电力电缆)等不影响全场发电量的情况下即可消除的设备缺陷。
4、异常划分标准
1)不影响发电量即可处理的设备缺陷; 2)不直接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
第五章 光伏电站缺陷管理和处理
第十七条 光伏电站一类、二类、三类设备缺陷的发生和消除,要按规定在当天向公司安全生产部书面汇报,如需吊装设备进行更换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三项措施并审批。
第十八条 各类缺陷应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和消除,对于确实不能按规定及时消除的缺陷,要经过公司安全生产部确认后,进行缺陷类型的变更。未经公司安全生产部确认,不能变更缺陷类型或延期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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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光伏电站设备发生缺陷时要尽快制定消除计划,并明确消除时间,需要停电的设备缺陷,应采取安全措施停电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由站长负责,对于已发生的缺陷,要进行认真分析,预防同类缺陷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光伏电站站长负责每、每月按规定格式将设备缺陷统计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二条 光伏电站值班员应将运营维护设备发生缺陷在指定的记录簿上详细做好记录。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按时上报设备缺陷统计、月报表和统计失准、弄虚作假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视情节将在月度经济分析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设备消缺不及时或因人为因素引起的发电量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大唐新能源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消缺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缺陷扩大、工期延长、设备损坏、发电量损失,将视实际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大唐新能源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设备消缺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按照《大唐新能源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相关条款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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