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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式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丧失或其它权利丧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或其它事项无效的特殊程序
14.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15.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声音,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和电话录音等。
17。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依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18。仲裁:仲裁是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由一定的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
1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20。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会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21。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22。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23。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25。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这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26。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保障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它是调整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与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实施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7。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民事执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以及执行的其它参与人。 28。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查,制作笔录,拍照等保全措施,使证据的证明作用保存下来。
29.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30。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3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32。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的行为。
34。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35。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36。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它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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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协议变更管辖的,它既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适用,又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37。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8。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简捷,快速解决金钱,有价证券纠纷的督促还债程序。
39。法院调节:法院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终结诉讼活动的——种结案方式,
40。独任制:独任制是法院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简单的非讼案件。
41.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她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她国司法机关能够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42。涉外财产保全:涉外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一样,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当事人既能够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能够在未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当事人申请涉外保全不要求提供担保;未涉诉的,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
43。拘传:拘传是指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4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亦即与某公民有法律上或事实上利害关系的人,根
问答题(简答题)
1、何为变更之诉,其特点是什么?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其特点是:(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是否变更或者对如何变更有争执;(2)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不是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3)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法律关系处于不变状态,法院变更判决生效后,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变化。 2、中国法院第二审案件的裁判有几种情况:
(1)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依法改判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也能够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少数情况能够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外,一般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另外,由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也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其判决和裁定为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还能够上诉。(4)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上诉审法院能够不开庭审理,径行依法作出裁定,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的审理,一律使用裁定。 3.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需要在境外承认和执行的,应该如何提出申请?
中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而是在外国,当事人请求执行的,能够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能够由中国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4.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二) 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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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 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四) 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之内具有拘束力。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起生效。
5.什么是先于执行,对哪些案件能够适用先于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下列案件能够适用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6.中国涉外仲裁的种类和特点:
中国涉外仲裁,包括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种类型,中国涉外仲裁的特点是:(1)涉外仲裁的性质属于民间仲裁。(2)涉外仲裁的对象具有涉外因素。(3)涉外仲裁的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4)涉外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7.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1)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缺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审判是非法的,作出的裁判不具有法律效力。(2)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的一致性。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过全体承认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3)诉讼中止的共同性,如果其中一个人因发生了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诉讼时;其它共同诉讼人也必须同时中止诉讼,待造成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8.什么是书证?如何审查和判断书证?
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书证。审查判断书证首先要查明书证是否伪造,其次,要查明书证是否是在某些人的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况下所制作的,第三,要查明书证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第四,要查明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上的必然联系,第五,复印件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不承认,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法院无法核实的,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9.原告和被告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提起诉讼的人。(2)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认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3)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而应诉的人。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院和当事人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 2、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3、证人,鉴证人,翻译人等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案情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而展开的。 2.人民法院与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 1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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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 3.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12、诉的概念及诉的种类和诉的要素有哪些?
(1)诉是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2)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请求,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2.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旅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或者提出给付请求付款,交货,赔偿损失,返还财物或者要求对方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3)诉的要素:
1.诉讼当事人:实体法律上确定的权利是主体的权利。
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13、诉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诉权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地解决她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二)诉权的内容
1.诉权的主体是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诉权的行使以诉讼行为的实施为外在载体,只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实现民事诉权。 3.诉权是对于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权利,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诉权是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14、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亦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赋予非本国公民与本国公民同等待遇的原则。 同等原则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所确立的原则,表现在司法上,不同国家的人作为诉讼当事人,都同等对待,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都同样受到司法上的保护。 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实质上是一项反限制的原则,是在出现限制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项原则,没有发生限制的情况,就无所谓反限制,当然就不会有对等的措施。
对等措施并不一定都是同限制的内容和方式同样的措施,而是相互对等的措施或者说是相互对应的措施,采取的措施应是有理、有利和有节的。 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关系
同等原则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公平原则,也是不同国家司法机关所尊重和推行的原则。可是,当同等原则被扭曲,或者遭受破坏时,基于维护平等互惠的原则,就需要相应的办法来恢复和维护平等互惠的关系,由此产生了另一个原则,即对等的原则。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等原则是同等原则遭到破坏后的一项补救性的原则。对等原则的意义,是在于以对等的措施反对限制,维护公平,坚持同等的原则。 15、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2)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3)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16、审判组织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怎样的 ?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业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1)审判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