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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民诉的期间和期日:
民诉的期间:
1.申请回避:3日,能够复议一次,同样是3日。 2.公告送达的界满期间:60日。 3.诉前财产保全: ①申请:48小时内答复
②解除: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15日不起诉的 4.拘留:15日以下 5.立案:
①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不得起诉及其例外情况:
①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不得离婚;
②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能够受理; 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④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或被告方起诉或6个月后原告方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7.立案后,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8.上诉的期间:原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9.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11.受委托调查的法院: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 12.判决:当庭判决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13.审限:
①普通案件,6个月审结;
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 ③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4.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不得延长。 15.上诉的期间:
①不服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不服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6.上诉案件的审限:
①不服判决的上诉:3个月(二审立案之日后); 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30日审结。
17.特别程序: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
18.选民资格: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19.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为3个月。 20.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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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为1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1.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 22.督促程序:
①发出支付令应在15日内;
②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3.公示催告:
①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 ②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③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能够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4.破产还债程序:
(1)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2)向法院申报债权:
①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后30日内; ②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③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25.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收到委托函件15日内执行。 26.申请执行的期限:
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1年; ②双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6个月。
27.涉外的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 28.涉外的公告送达: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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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活动(诉讼行为),一是(诉讼法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它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4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确定,有些事实虽是证明对象,但却不需要加以证明,就能够认定为真实的,能够得出应有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5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这种举证的后果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明对象
6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归本国法院管辖,属于司法管辖权,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在政治、经济方面都有影响。中国人民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一贯持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程序。
9民事诉讼是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应同时生效。 10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其效力不及于企业法人在外国的财产;但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中国的财产的,根据对等原则,中国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该国的财产。 11中国历史上最早见于元朝《大元通制》一书。
12狭义的诉讼仅指始于起诉,终于判决(或调解)广义的诉讼除包含狭义内容外,还包括执行。一般以广义为主,以起诉、审判(调解)、执行作为诉讼的三个基本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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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根据案件的性质,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
14凡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个人和组织,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5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的纵向方面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6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7法院调解的实质,就是以调解结案为目的。
18公开审判原则的实质是向社会公开,是和不公开相对而言的。对民事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而不公开审理则是例外。
19期间分为两种:“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20中国法院调解的程序大致可分为:调解的开始、当事人协商和调解的结束三个阶段。
21财产保全根据其实施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诉讼前财产保全(简称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简称诉讼保全)两种。
22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的,予以裁定诉前保全,并依法限令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法院认为申请没有理由,或者申请人不提供可靠担保的,则裁定驳回申请,不予保全。
23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 24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诉前保全程序和诉讼保全程序。 25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当事人能够申请复议一次。
26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不同。先予执行是暂先执行制度;财产保全是保证执行制度。 27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是执行费用。
28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内容和不同目的,诉可分为三个不同的种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29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30依照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2证据可能难以取得。 31如果需要在起诉前保全证据,则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 32承认有诉讼上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两种。
33普通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集中体现,它贯串着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
3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35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告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阅读。 36中国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37独任制,亦可适用合议制;适用合议制时,也能够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只能适用合议庭,而且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8提审再审案件可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终审法院的案件。
39有权提审的法院,不但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且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40法院裁判有广义之分。就广义来讲,法院裁判既包括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同、裁定,也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调解协议等。
41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民事判决能够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42根据所解决的问题的性质,民事判决能够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43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民事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44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包括原告成为反诉之后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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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缺席判决。
45就诉讼结果来划分,民事判决能够分为判定原诉的肯定判决和判定原告人败诉的否定判决 46按照判决的范围,民事判决能够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47和全部判决一样,部分判决也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和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48就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情况不同,民事判决分为放弃判决和承认判决
49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六种: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0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或者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5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52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破产程序对人的效力和它的时间、空间效力。
53破产宣告包括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的审查判断、作出的破产宣告裁定以及进行清算的程序和其它有关事项有程序。
54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审判任务得以完成的有力手段
名词解释:
1合议制: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2.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的行为,对担保行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缓期执行。
3.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即是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都允许群众旁听,所谓向社会公开,即是允许记者对庭审进行采访,报道和披露案情。
4.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中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5.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她国进行民事诉讼,同她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6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7。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上的行为。
8.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或者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形式和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9。证人证言: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10。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案件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11。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经过破产程序,才能够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12。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由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