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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筑火灾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41.建筑火灾预防的技术方法有: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42.建筑总平布置中,要从建筑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方面综合考虑。 43.建筑结构防火常用的方法: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积;对钢筋混凝土上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保护层;对钢梁、钢屋架以及木结构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覆等。
44.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的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的,应当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疏散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45.防火分区包括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水平防火分区是指在同一水平面上,利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以及防火水幕等分隔物,将建筑平面分为若干个防火分区;竖向防火分区指上下层分别用耐火的楼板等构件进行分割。
46.防排烟系统分为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排烟系统是指利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外;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以及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系统。
47.建筑主动防火的措施包括:灭火器材、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系统等;
48.建筑被动防火的措施包括:防火间距、防火构造、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分隔、
安全疏散措施。
49.建筑内可燃物分析时,应着重分析:1.潜在的引火源;2.可燃物的种类以及燃烧性能;3.可燃物的分布情况;4.可燃物的火灾荷载密度。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50.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气体的比重和扩散性、化学性质活泼性、带电性以及受热膨胀性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其火灾危险性。
51.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汽压,蒸汽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越低)。液体的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52.对于绝大多数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另外,还应从其反应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53.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54.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举例
生产类别 20031 4E3F 丿* 31471 7AEF 端N23434 5B8A 宊21202 52D2 勒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火灾危险特征 甲类 生产物质: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的物质 乙类 生产物质:1.闪点大于或等于28℃且小于60℃的液 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助燃气体;5.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6.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雾滴以及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 生产物质:1.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难燃物品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丙类 丁类 戊类 55.上述分类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以闪点为基准。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等于28℃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56.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是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中最终产品以及副产物的性质。
第二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57.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致,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种,但是要注意,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建筑分类
58. 60.建筑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分类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61.民用建筑按照功能和建筑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多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二类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建筑高度不大于27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是不大于54米的住宅建米的住宅建筑(包括住宅建筑 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点的住宅建筑) 的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1.建筑高度大于24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公共建筑 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高2.建筑高度不大于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层民用建筑 24米的其他民用建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筑 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一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62.工业建筑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 63.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高度分类分为:单层、多层建筑(27米以下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 第二节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分级 64.p$y30132 75B4 疴@X31640 7B98 箘J 65. 66.建筑材料以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分为四级:A/B1/B2/B3。 燃烧性能等级 A B1 名称 不燃材料 难燃材料 燃烧性能等级 B2 B3 名称 可燃材料 易燃材料 第三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7.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 示。 68.影响耐候极限的因素:1.材料本身的属性;2.构配件的结构特性;3.材料与结构件的构造方式;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5.材料的老化性能;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69.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影响有四个方面:一是影响点燃和轰然的速度;二是火焰的连续蔓延;三是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以及有毒气体。 70.根据火灾的统计数据来看,88%的火灾可在1.5h之内扑灭,80%的火灾可在1h之内扑灭,因此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h,以下级别的则相应降低要求。在建筑中起主要支撑作用的柱子,其耐火极限值要求相对较高,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3.0h,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2.5h。 第四节30216 7608 瘈20840 5168 全` 20755 5113 儓33342 823E 舾28068 6DA4 涤{ 第五节 第六节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7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防火墙 耐火等级 一级 不燃3小时 二级 不燃3小时 三级 不燃3小时 四级 不燃3小时 9 26282 66AA 暪 k22095 564F 承重墙 墙 不燃3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2小时 噏24496 5FB0 徰- 难燃0.5小时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柱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27091 69D3 槓不燃1.5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0.7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25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难燃0.5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