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减少由于违章造成的事故发生,确保炼钢厂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奖惩与追究办法》 第四条 术语与定义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科是反“三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查处本部门“三违”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科负责查处全公司“三违”行为,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生产调度及班组长以上人员发现违章应立即制止,否则视同违章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科负责做好反“三违”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安全生产科必须加强对职工反“三违”行为的教育,严肃处理“三违”行为,确保本部门“三违”行为不断减少。
第十条 安全领导小组每周必须对生产现场进行一次检查,制止纠正“三违”行为,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不得姑息。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 “青年示范岗”等活动时,应把反“三违”纳入主题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科应利用各种板报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宣传“三违”行为的重大危害。及时对发生的“三违”行为进行曝光,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模范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自己不违章,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科不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一个部门在一个月内,如果发生3人次及以上“三违”行为,则扣罚该部门各200元,每超过一人次加扣部门负责人每人100元。
第十六条 一个班组一个月内如发生两人次及以上违章行为,则扣发全班组10%的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来公司检查时,发现的“三违”行为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班组年内发生违章行为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班组;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违章行为的取消班组一切先进评比资格。
第十九条 部门全年累计发生违章行为达5人次的,取消部门先进评比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人员发现违章行为,必须现场制止纠正,并通知负责人。负责人应充分重视,必须找违章者谈话,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其遵章守纪的重要性,使其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后果极其严重性。并在本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所在班组必须召开分析会,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帮助,违章者必须在班组会上进行自我剖析,分析自己违章的原因,通过处理违章者,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炼钢厂鼓励举报“三违”行为,保护举报者,并对其进行奖励。举报一例属实,奖励100元。 第二十二条炼钢厂鼓励职工抵制违章指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操作者有权拒绝操作。 第二十三条 相关记录 (一)“三违”行为种类 (二)违章记录台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