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 2、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3、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或者,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限定为之付款的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 4、具有消费的强制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供应的,整个社会成员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经生产出来,提供给社会,社会成员一般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换句话说,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竞争品,它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公共物品的这一性质,提醒人们必须注意公共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公共物品的废品、次品决不能流入社会,一旦流入社会,其危害性远远大于私人产品。公共物品的数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其危害性也是明显的。公共物品生产供应过度,对社会也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 16、简析价格分配对财政收入增减的影响因素。 答:财政收入是一定量的货币收入,它是在一定的价格体系下形成的,又是按一定时点的现价计算的,所以由价格变动引起的GDP分配的变化也是影响财政收入增减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价格变动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首先表现在价格总水平升降的影响。 在价格波动较大的年份,就会出现财政收入名义增长和实际增长的背离。 只有因物价上升形成名义增长而无实际增长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的增长才是通过价格再分配机制实现的。因此,这时的财政收入的增量通常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GDP正常增量的分配所得;二是价格再分配所得。 决定价格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另一个因素是现行税收制度。 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往往是和产品比价的变动同时发生的,而产品比价关系变动以另一种形式影响财政收入。 ? 17、简述税收的形式特征。 答:一般来说,有下面五种分类方法。 (1)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 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各税种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所得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净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商品课税包括所有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财产课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有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我国税种一般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和财产课税五大类。 (2)直接税与间接税 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即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归属于间接税,凡是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归属于
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 (3)从量税与从价税 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计算简便,但税负水平是固定的,是不尽合理的,因而只有少数税种采用这种计税方法。比较而言,从价税更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都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4)价内税与价外税。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5)中央税与地方税。与前几种分类方法不同,中央税和地方税是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划分的。 ? 18、简述所得课税的特点。 答:所得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净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资本利得税等一般也划入此类。商品课税包括所有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财产课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有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必须说明,由于各个国家的税制千差万别,税种设计方式各异,因而即使采用同种分类方法,结果也不完全相同,如我国税种一般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和财产课税五大类。 ? 19、简述税负转嫁的条件(规律)。 答: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包括: (1)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易转嫁。从前边的讨论中可以看出,税负转嫁的最主要方式是变动商品的价格,因而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与商品价格关系密切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比较容易转嫁是明显的。 (2)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课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课税不易转嫁。 (3)课税范围宽广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难以转嫁。 (4)对垄断性商品课征的税容易转嫁,对竞争性商品课征的税较难转嫁。 (5)从价课税的税负容易转嫁,从量课税的税负不容易转嫁。 ? 20、简述税收效应。 答:税收效应(Tax Effect)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税收对经济所起的调节作用,税收效应可以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 税收效应在理论上常分为正效应与负效应、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等。在实际分析中,根据需要,税收的效应还可进一步分为储蓄效应、投资效应、
产出效应、社会效应、心理效应等等。 ? 21、简述商品课税的特点和功能。 答:商品课税是泛指所有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类。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同其他税类相对比,商品课税有下述四方面的特征。 (1)课征普遍。商品课税以商品交换并形成销售收入为前提。 (2)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3)实行比例税率。除少数税种实行定额税率外,使用比例税率制是商品税类的一个重要特征。 (4)计征简便。 商品课税的优点是税源充裕,课征方便,并可以抑制消费,增加储蓄和投资,有利于经济发展。但由于商品课税与商品价格相联系,在国内会干扰市场运行并形成分配不公,在国际间会阻碍资金、劳动力和商品的自由竞争和流动。总之,商品课税是特征鲜明、功能突出、缺陷也明显的一个税类。 ? 22、简述超额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的优缺点。 答:1)、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 2)、全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适应的最高级次的税率统一征税。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都是按照量能纳税的原则设计的,但两者又有不同的特点: 其一,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高,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低,在税率级次和比例相同时,前者的负担中,后者的负担轻。 其二,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处,全额累进会出现税额增长超过所得额增长的不合理情况,超额累进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其三,全额累进税率在计算上简便,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 ? 23、简述增值税的类型。 答:一般来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和劳务价款中的增值额,但各国的增值税制度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的处理有所不同,据此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 从财政收入着眼,生产型增值税的效应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激励投资着眼,则次序相反。西方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者较少,普遍采用后两种类型。 ? 24、简析财政赤字的融资机制。 答:当政府支出超过了收入就会出现财政赤字,与私人一样,当收入不足以弥补支出时,政府就必须向公众借钱,即发行国债,发行国债为赤字融资称为债务融资或赤字债务化。政府与私人不
同的是,政府拥有货币发行垄断权,可以通过货币创造方式弥补财政赤字。而货币融资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的方式,即财政部直接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另一种是间接的方式,即财政部向公众出售国债,随后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入国债,即中央银行将债务货币化了。 债务融资和货币融资是弥补财政赤字的两种常规方法。不同融资机制,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应。 ? 25、简述税收中性与税收额外负担。 答: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果政府课税改变了消费者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行为,或改变了生产者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市场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来(税前)的资源配置状况,这种改变就被视为税收的非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中性和税收超额负担相关,或者说,税收中性就是针对税收超额负担而提出的。税收超额负担是指政府通过征税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的转移过程中,给纳税人造成了相当于纳税税款以外的负担。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了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 税收超额负担是哈伯格运用马歇尔的基数效用理论作为基础理论提出的,所以称为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 ? 26、简述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 答:公平类税收原则包括: (1)受益原则。受益原则是指各社会成员应按各自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享用的利益来纳税,或者说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应按各社会成员享用的份额来承担。显然,这一原则是来自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换”法则,即各社会成员以纳税形式来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如果这一原则得以实施,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就可以同它的边际效益挂钩,而各社会成员如能如实纳税,那么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免费搭车”现象就可以避免。 问题在于,公共物品是一种集合性消费,具有排他的内在属性,每个人的享用程度难以量化,因而受益原则就难以普遍应用。有些情形可以直接应用受益原则,如对桥梁和公路征收燃油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征收社会保障税等;有些情形由于享用程度不可分解,受益原则不适用,如国防费和行政管理费等等。 (2)能力原则。能力原则是指征收以各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为标准,而不考虑各自对公共物品的享用程度,或者说,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按各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分摊,收入高的人多分摊,收入低的人少分摊。显然,这一原则具有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能力原则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支付能力的标准,也就是按什么标准来度量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关于度量标准,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客观说主张按个人的所得、财产和消费支出为标准,主观说主
张以在享用公共物品时个人感受到的牺牲程度为标准。纵观世界各国税制,实际上都是以客观标准作为度量支付能力的标准,主观说难以度量,会演变为人为的标准,难以付诸实施。 ? 27、简述税收效率原则的内容。 答:效率类税收原则包括: (1)促进经济发展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又称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保证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应有利于经济发展,力图对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税收为提供公共物品筹集财政收入,而提供公共物品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这本身就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但在筹集财政收入过程中,筹集多少,采取什么方式,如何处理政府与企业、居民之间以及各企业、各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却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促进经济发展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趋利避害,首先着眼于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可能有丰裕的税源。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涉及“税收中性”问题。简单地说,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征税过程中不应或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带来应纳税款之外的超额负担。下面将专门讨论税收中性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2)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是税制本身的问题,所以又称为税收的制度原则。 税收费用的最小化是指在征税既定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可能将征纳双方的征纳费用减少到最低限度。税务部门的征管费用包括税务征管机关的办公费、设备购置费、专用发票印刷费以及征管人员的工资和津贴等,统称为税收成本。税收成本可视为负税收,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例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标志。纳税人的纳税费用包括自行申报、登记、税务咨询以及发生税务纠纷花费的费用等。 ? 28、简述增值税的优点。 答:增值税是就商品价值中增值额课征的一个税种,它是我国商品课税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税种。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在就一种商品多次课征中避免重复征税。这一特点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技术协作、保证税负分配相对公平等方面,有较大功效。 增值税还有其他一些有点,比如:增值税采取道道课税的课征方式,并以各企业新创造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可以使各关联企业在纳税上互相监督,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 ? 29、简述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答:收入分配是否公平是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税收作为一种调整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政府通过征税不仅可以对高收入者课以高税,抑制高收入的收入,而且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改善收入分配状况。 1)、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最有力工具 2)、税收支出也是影响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3)、社会保险税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良好手段 4)、所得税指数化是减轻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扭曲效应的一种方法 ? 30、简述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的分类。 答:按经济性质分类或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这种分类有较强的经济分析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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