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一)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

(三)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一)同一处罚机关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当;

(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一)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不得畸轻畸重,明显不当;

(二)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必要,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

(二)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体现和贯彻法律目的。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

(一)从重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较大的幅度处罚; (二)从轻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较小的幅度处罚; (三)减轻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以下处罚;

(四)不予处罚的,对违法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 (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

(六)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应当并处的,不得单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7s4q5o9z997tl37kuug5o77k30e1i00qoh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