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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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研究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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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所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 研究所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名称为:山东 研究所,研究所住所: ,邮编: 。
第三条 研究所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研究所承担责任;研究因此其全部资产对研究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研究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所或分支机构。研究因此资产为纽带,与其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研究所经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分所和其它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研究所出资人授权研究所对其分所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研究所的分所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研究所出资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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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研究所的经营行为和其它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出资人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研究所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研究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研究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研究所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章程对研究所所有组织和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研究所宗旨、经营范围 第八条 研究所宗旨:
第九条 研究所经营范围:矿山技术﹑冶金技术﹑机械工程技术﹑动力与电气工程技术﹑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咨询;机械设备﹑动力设备制造﹑销售(不含特种设备)。
第十条 研究所在研究所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研究所章程后向研究所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研究所的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研究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 投资者姓名为李宗平,地址:山东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号。投资额__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万元,实物________万元,工业产权____万元,非专利技术________万元,土地使用权____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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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研究所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行使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 任免或选聘研究所高级管理人员。 (二) 审议批准研究所的章程;
(三) 审议批准研究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研究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 审批研究所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研究所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 研究所转让出资并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七) 研究所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破产和清算;
(八) 了解研究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研究所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研究所章程;
(二) 保证研究所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研究所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 依法维护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支持研究所的技术,业务发展;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研究所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及法人代表
第九条 研究所的最高权力人为所长。
第十二条 所长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第一任所长由李宗平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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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研究所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定研究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定研究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制定研究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 拟定研究所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 决定研究所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聘任或者解聘副所长、所长助理、项目负责人及其它员工,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研究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研究所设副所长,由所长聘任或者解聘。副所长对所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研究所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所长决议; (二) 组织实施研究所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研究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研究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研究所的具体规章;
(六) 研究所章程和所长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研究所设所长助理,由所长聘任或者解聘。所长助理对所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研究所的技术管理,整合工作,组织实施所长决议; (二) 协助所长拟定研究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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