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99學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00年06月15日))
第一條 國立師大附中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高級中
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會組織章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舉通則
第一項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會員代表,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
章程規定辦理。
第二項 各項選舉應由與會人員中推派出一至三人為選監人員,負責監票、開票及記票人。 第三項 除會長選舉外,各項選舉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人。票數相同者,
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四項 會長選舉最高票數未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時,應就票數最高之前二位候選人再進
行投票。
第五項 出席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代表行使其權益。
第六項 各項選舉應採無記名投票。亦得經主席徵詢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改採舉手投票為
之。
第三條 選舉程序
本會選舉程序如下:
一、 主席宣布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名額、選舉方式。 二、 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 推派選監人員。 四、 清點人數,及選票數。 五、 進行領票、投票。
六、 當場開票、唱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四條 班級家長會員代表 (班級家長代表) 選舉
第一項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與會班級學生家長均為候選人;父、母、法
定監護人視為同一代表人。如有爭議,以法定監護人為代表人。未到場家長,經提名並經本人同意,亦得為候選人。
第二項 班級家長代表於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集會時(家長日、學校日)選出,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第三項 班級家長代表如因故出缺一人,不予補選。由若因故出缺兩人,應即進行補選。
補選程序由另一班級家長代表召集班級學生家長會,兩人出缺時委由班級導師代為召集班級學生家長會,進行補選;新任代表任期為原任剩餘任期。 被罷免人,不得為補選候選人。
第四項 會員代表經班級家長三分之一書面連署罷免,即應由另一會員代表召開臨時班級學生
家長會,就罷免案進行表決;班級會員代表拒絕召集會議時,可由連署人代表召集之。 表決方式應以無記名單記法為之。如經全班家長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通過,則罷免成案。
第五項 班級家長代表因故辭職,應經班級家長會同意始生效出缺,並應立即依第三項規定進
行補選。
班級家長代表其子女或受監護人轉學、休學、輟學者,亦同時喪失班級家長代表資格。
第六項 班級家長代表如有出缺、罷免、改選、補選等事發生,家長代表應立即通報家長會,
並於罷免、改選、補選發生後一週內將會議記錄提交家長會備查。
第五條 委員選舉
第一項 委員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依組織章程第八條規定選舉之。
第二項 委員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項 委員因故出缺,由出缺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任期為原任剩餘任期。候補委員出
缺不予補選。
第四項 高中部委員經高中部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或該年級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國中
部委員經國中部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或國中部委員三分之二連署;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罷免,即應由家長會會長召開臨時委員會就罷免案進行表決。 表決方式應以無記名單記法為之。如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通過,則罷免成案。
委員經罷免後,仍具有班級家長會員代表資格。
第五項 委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經提報委員會後生效;委員辭職後仍保有班級
家長會原代表資格。
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轉學、休學、輟學,或遭罷免失去班級家長代表資格者,亦同時喪失委員資格。
第六條 常務委員選舉
第一項 常務委員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依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選舉之。
第二項 常務委員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閉會後一週內,由前任會長召集第一次
委員會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項 常務委員因故出缺,不另補選。
第四項 第五項 第七條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常務委員經全體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罷免,即應由家
長會會長召開臨時委員會就罷免案進行表決。
表決方式應以無記名單記法為之。如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通過,則罷免成案。
常務委員經罷免後,仍具有委員資格。
常務委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經提報委員會後生效;辭職後仍保有委員
資格。
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轉學、休學、輟學,或遭罷免失去班級家長代表、委員者,亦同時喪失常務委員資格。
會長選舉
會長選舉方式採無記名單記法,依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選舉之。 會長選舉應於第六條規定常務委員選出後,同一委員會議進行之。
家長會會長任期一年(當選日至次學年代表大會閉會一週為限,最遲不超過次年十月十五日),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會長因故出缺,發生在下學期結束之後者,所遺任期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發生
在下學期結束之前者,應由高年級副會長或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臨時委員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其任期為原任剩餘任期。
會長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罷免,即應由高年級副會長召開臨時委員會,副會
長拒絕召開會議時由連署召集人召開臨時委員會,就罷免案進行表決。
表決方式應以無記名單記法為之。如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通過,則罷免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