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财行〔2005〕2号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预算管理体系,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环保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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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列入集中整治目标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包括“三产”污染集中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清洁生产试点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包括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和应急事故监测系统项目。
(五)全区环境保护战略及规划研究。
(六)列入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较好环境效益的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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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符合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二)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项目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改善环境。
(三)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除重大项目外,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落实配套资金不少于50%。
(四)同一年度内,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三、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申请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申请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属直管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属区管单位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初审后,联合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使用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申报下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污染治理方案)和《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及申请补助金额,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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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审定
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审定。申请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形式审查:区环保局负责对申请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区财政局、区环保局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确定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计划下达:每年初,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根据财力状况,提出本年度安排项目建议计划,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联合下达使用区级环保专项资金计划。
五、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实施
(一)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若工程项目较大,完成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资金单位应向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报送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季报表或半年报表。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向区环保局报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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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区财政局通报情况。
(二)项目管理:区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区财政局按区环保局确认的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验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环境研究项目,按照与区环保局的约定进行验收并完善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污染治理项目,按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下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时所提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对于污染治理项目,经试运行1-3个月,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环保局报告并委托区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监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准备好《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项目实施的档案、财务决算(需附有关治理项目单据)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后,区环保局与区财政局方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区环保局加注意见,建设单位持《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见附件2)和《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
污染治理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拨付30%;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拨付剩余的20%。
环境科研项目,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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