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4〕2 号),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从
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基础工作,促进企业 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适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一级企业考评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采取企业自主申请、中
国安全生产协会考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和公告的原
则。
第四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且自评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
3 人以上、直接
(三) 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重伤
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
考评程序。
(一) 企业自评。按照考评标准的要求,企业成立由主要责任人
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小组进行自评。并确定自 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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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请考评。企业自评等级达到一级的,向中国安全生产协
会书面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1)。
(三) 考评、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自收到企业的考评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是否通过资料审
核进行书面回复和确定考评时间
(原则上 3 个月之内完成考评) ,考
对企业进行现场考评
评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
完成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 考评报告(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
2)。
(四) 审核、公告。企业所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中国安全
生产协会的考评报告形式审核后,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核准公告。
(五) 颁发证书、牌匾。自公告之日起
1 个月内,由中国安全生
产协会颁发安全标准化一级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
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七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组织考评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
考评。考评组人员须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质。
第八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对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发放证书
(国)AQBW Ⅰ XXXX (注:
和牌匾。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证书编号为
XXXX 为阿拉伯数字,从 0001 号起编)。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重伤 3 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事故,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故
的,由国家安监总局公告、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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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一级企业称号。
第十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交回证书、牌匾;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后,应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化考
评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
确保安全标准化一级考评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危化字〔 2005〕 198 号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 ( 试行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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