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
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鲁国税流[1999]9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24 【实施日期】199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97号 1999年11月2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各地严格执行总局、省局加强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了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1 / 2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增值税管理的基础,关系到专用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省局的规定要求,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切实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质量。同时,为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宣传工作,明示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资料。在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并齐全完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于接到申请资料二至三周内及时落实纳税人经营场所等有关情况并审批完毕。按规定需由市地局审批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有关审批文书应及时送达或通知纳税人领取,尽量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次数和时间。 (二)关于纳税申报资料问题
按照总局国税发[1999]2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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