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结论与建议
一、项目概况
中ft市信袖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于中ft市南头镇同济东路 46 号首层之三,项目总投资100 万元,环保投资额为 15 万元,项目用地面积为 2700m2,建筑面积为 2700m2,项目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泡沫制品、包装材料。主要产品及年产量为:泡沫制品500 吨。
二、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
根据《中ft市 2024 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4 年,中ft市城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的年均值及相应的日均值特定百分位数浓度值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一氧化碳日均值第 95 百分位数浓度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臭氧日最大 8 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 90 百分位数浓度值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降尘达到省推荐标准。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不达标因子为 O3。补充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非甲烷总烃的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相应标准; 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的标准要求。
2、水
纳根据《中ft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中府〔2008〕96 号]的规定,通心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标准。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为 1.06t/d(<216t/d),水量较小,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南头镇污水厂处理,为间接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包括 CODcr、BOD5、SS、氨氮等,均属于非持久性污染物,水质复杂程度属于简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24)中的评价分级判据,本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属于三级 B,故项目未对纳污水体通心河进行现状调查符合要求。
3、噪声
本项目的厂界环境噪声值均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 2 类标准,监测结果表明该区域声环境良好。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该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
本项目所在地纳入当地的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范围之内,项目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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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南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污水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建设单位在落实上述治理措施下,项目所产生的污水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项目建成后在发泡、成型及烘干工序中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和臭气浓度。建设单位拟对发泡、成型及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有效收集,然后通过 UV 光解除臭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15 米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表 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对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不明显。
经以上措施进行处理后,建设项目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 3、噪声影响评价结论
生产设备经过合理的安装、布局等综合处理后基本不会存在大的声环境问题,建设单位通过加强车间硬件投入(安装隔声门窗、隔声屏障等)和环境管理(消除部分人为的声环境隐患)经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噪声均能够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的要求。而且夜间不生产,因此,厂界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生产废料和原料废弃包装物,收集后出售给资源回收单位处理;饱和活性炭属于危险固废,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因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后,无外排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境保护局有关固体废物应实现零排放的规定。
5、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合理性结论
(1) 产业政策符合性结论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本项目性质、工艺和设备均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属于允许类,因此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合。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4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禁止事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24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引导逐步调整退出的产业和引导不再承接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中ft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ft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24-2024 年)》的通知,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不属于“散乱污”工业企业、不属于清理退出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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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窑炉企业,符合该方案的要求。根
据《中ft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项目为泡沫制品加工制 造,属于泡沫塑料制造业,虽然属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整治行业,但项目使用聚苯乙烯树脂为原料,在发泡、成型及烘干过程只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经有效收集后通过 UV 光解除臭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15 米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废气可达标排放,且项目选址不位于主城区和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因此与《中ft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具有相符性。
根据《中ft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项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属于专业金属表面处理(铝及铝合金的阳极氧化、铝的表面铬酸盐转化、锌的铬酸盐钝化、酸洗、磷化、喷漆、喷粉等),因此与《中ft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具有相符性。
(2) 选址合理性结论
项目位于中ft市南头镇同济东路 46 号首层之三,经查询“中ft市南头镇总体规划 (2003-2024)”,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地理位置和开发建设条件优越,交通便利,不占用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风景保护区等用地。因此,该项目的从选址角度而言是合理的。
四、总结论
综合各方面分析评价,本项目的生产设备、产品和生产工艺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具有一定的清洁生产水平,投产后产生的“三废”污染物较少等。经评价分析,该项目实施后, 在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和有效的环保治理手段后,产生的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而减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能基本维持周边环境质量现状,满足该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本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后,对促进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只要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管理规定,同时切实落实好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的环保措施, 确保项目投产后的正常运行,保证项目建成投入后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对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的影响,从而保证了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因此,从环保角度来看,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建议
1、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2、严禁废水直接排入周围地表水环境,做好投产后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项目不会对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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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生影响。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妥善收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严禁乱丢乱放,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做到日产日清;生产废料集中收集在制定地点,要及时外售,防止生产废料带来的二次污染。管理内容应包括制定有关环境质量保护、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的相关制度与条例。
3. 关心并积极听取可能受项目环境影响的单位的反映,定期向项目最高管理者和当地环
保部门汇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同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4. 今后若企业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技术更新改造,都必须重新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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