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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与XX公司的区别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方法》〔2007年修订〕。
2、XX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出资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2、XX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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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XX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
四、注册资本
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
2、XX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XX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XX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小结:XX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五、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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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那么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2、XX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六、出资流转 1、有限合伙企业:
〔1〕原那么上,合伙人入伙、退伙与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与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XX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那么上,股东资格与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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