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维管理平台上以多种形式提出,问题库的归口管理部门为 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问题一经提出,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讨论,明确问题的责任人、配合
人员,制定解决方案、工作计划和时限要求。
第二十七条.
问题责任人根据解决方案、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并按照工作计划
进度要求向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定期汇报工作进度。
第二十八条.
问题解决过程中凡涉及投产和变更的,应遵守《信息 系统投产及变更
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投产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
问题责任人认为问题已经解决,应由提出人测试验证 后,从问题库中
删除,问题处理中产生的所有文档由生产配置管理员归档到运 维管理平台的知识库中统一管理。
第三节 变更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变更包括硬件扩容、冗余改造、软件升级、搬迁、 数据移植、数
据维护等工作以及电子表格模板、文档模板、安全策略、配置参 数、系统结构、部署的改变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维护部门应保证在线系统的软件版本及硬件设备 的稳定,未经过
上级维护管理部门书面批准,不得自行对在线系统软件版本 (简称在线版本)及硬件设备进行任何变更及调整。
第三十二条.
变更包括紧急变更和普通变更。紧急变更指由于业务 开放或故障处理
等的迫切需求而引起的,目的是保持或者恢复业务又无法书面 申请、审批过程的变更。普通变更指非紧急变更,本管理办法中的变更,如果 没有特殊说明,都指普通变更。
第三十三条.
对于普通变更,由设备或系统所在地单位至少提前五 个工作日书面提
出变更申请,对于系统变更的依据、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和评 估、测试方案以及回退方案进行详细列述,经上级维护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于系统的软件升版、增加补丁等变更,必须遵照 《软件版本管理办
法》相关条例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变更必须在夜间非主要业务时间进行,各维护实施单位应根
据变更情况,按预先方案进行测试验证,验证通过后,以书面 形式向上级维护管理部门汇报结果,并完成对相关文档资料(如应急预案)的 更新。
第三十六条.
对于紧急变更需求,允许口头申请、审批后组织具体 实施。事后,对
变更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进行测试验证,将测试验证结果以及紧 急变更事由、具体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等以书面形式报上级维护管理部门书面 确认,并完成相关文档资料的更新工作。
. . . .
第四节 维护作业计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维护部门应根据系统不同特点及维护质量要求, 制定不同周期作
业计划,并报维护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作业审批后不得任意更改,维护部门应认真执行作业 计划,并填写作
业计划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预期质量和进度,应限期补 齐,认真分析作业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做详细记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定期汇总分析。
第三十九条.
各级维护部门除制定维护作业计划外,还应针对系统 的自动作业内容
制定自动作业计划,报维护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根据自 动作业执行周期,对自动作业执行日志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详 细记录,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定期汇总分析。
第四十条. 作业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
1、厂商维护手册建议的预定义处理作业; 2、系统告警和资源占用状态观察;
3、预防性维护工作,包括各类参数、数据备份、存储和管理; 4、性能指标观察和记录; 5、用户口令和权限审核; 6、日志审核。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数据备份、存储和管理应根据相关业务特征和需要制订作业实施步骤。 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每月对作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 数据备份、存储
和管理应根据相关业务特性和需要制 审核,分支机构由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每年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
第五节 巡检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行范围信息系统相 关的机房环境、
计算机硬件、配套网络、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巡检,下发巡 检通知,协调各分支机构、厂家的关系,管控巡检进度和质量。
第四十四条.
信息系统维护部门负责本机构辖区范围内信息系统相 关设备巡检的
具体实施:
1、制定技术巡检计划,列出巡检重点、内容、要求,形成巡检检查 表格; 2、收集设备运行故障和隐患。根据年度巡检重点、内容,调查设备 近期运行情况,统计出各类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曾出现的故障。 对反馈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对一些需 要厂家解决的问题列出清单,及时与厂家沟通,制定解决方案, 以供巡检过程中实施、解决。 3、确定巡检线路、时间,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巡检,要求:
. . . .
(1) 到每个单位,由各单位的科技联系人进行配合
(2) 到每个单位后,应先向其部门负责人汇报巡检工作安排,与其科 技联系人交流、沟通,掌握当前各设备运行情况,了解系统存在的问 题; (3) 检查各相关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解决设备运行问题,如实填写巡 检表,列出发现并已解决的问题以及未解决的问题。对已解决的问题 详细说明解决办法,对未解决的问题提交后续跟踪、处理的限时解决 方案或建议; (4) 向当地维护部门负责人通报巡检情况,在取得其的同意下,签署 意见并盖章确认。
4、巡检返回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各单位巡检表基础上整理一份巡检 总结报告,提交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
5、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专业巡检情况进行分析,列出巡检过程中处 理、解决的故障详细表以及未解决的故障详细表,进一步督促厂 家限时解决遗留的故障和问题。
第六节 技术档案盒资料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技术档案和资料管理 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档案和资料的
管理, 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系统结构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2、机房平面图、设备布置图、电源电缆、信号线、地线图; 3、网络连接图和相关配置资料; 4、各类软硬件设备配置清单;
5、设备或系统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等资料;
6、工程资料,包括安装、工程设计、测试及开通、试运行、竣工等 全套技术资料;
7、上述资料的变更记录。
第四十六条.
软件资料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软件的介质、许可证、版本资料及补丁资料;
2、所有软件的安装手册、操作使用手册、应用开发手册等技术资 料; 3、上述资料的变更记录。
第四十七条.
配置数据管理要求:
1、配置数据管理应包含各种静态数据资料(如系统的各种参数设置等) 及变更记录;
2、维护人员必须维护最新的当前系统配置数据。
第四十八条.
信息系统维护部门负责运行记录的管理:
1、维护作业计划和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 . . .
2、系统运行记录和巡检记录; 3、故障及处理、设备检修、返修记录;
4、系统备份磁带、磁盘、光盘的更换及相关信息汇总记录; 5、软、硬件设备变更和系统参数变更。
第七节 备份及日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各项操作均应进行日志记录,内容应包括操作人、 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等详细信息。各级维护部门维护人员应每日对操作日志、 安全日志进行审查,对异常事件及时跟进解决,并每周形成日志审查汇总意见 报上级维护主管部门审核。安全日志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对于应用系统,包括系统管理员的所有系统操作记录、所有的登 录访问记录、对敏感数据或关键数据有重大影响的系统操作记录 以及其他重要系统操作记录的日志;
2、对于操作系统,包括系统管理员的所有操作记录、所有的登录日 志; 3、对于数据库系统,包括数据库登录、库表结构的变更记录。
第五十条. 各级维护部门应针对所维护系统,依据数据变动的频繁程度 以及业务数据
重要性制定备份计划,经过上级维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备份数据应包括系统软件和数据、业务数据、操作日 期备份 各级维护部门应按照备份计划,对所维护系统进行定,原则上对于在
线系统应实施每天一次的增量备份、每月一次的数据库 级备份以及每季度一次的系统级备份。对于需实施变更的系统,在变更实施前 后均应进行数据备份,必要时进行系统级备份。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各级维护部门应定期对备份日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补救。 备份介质应由专人管理,与生产系统异地存放,并保 证一定的环境条
件。除介质保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进入介质存 放地点。介质保管应建立档案,对于介质出入库进行详细记录。对于承载备份 数据的备份介质,应确保在其安全使用期限内使用。对于需长期保存数据,应 考虑通过光盘等方式进行保存。对于有安全使用期限限制的存储介质,应在安 全使用期限内更换,确保数据存储安全。
第五十五条.
各级维护部门应按照本级维护工作相关要求,根据业 务数据的性质,
确定备份数据保存期限,应根据备份介质使用寿命至少每年进 行一次恢复性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第八节 机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原则上,数据中心机房环境应达到国家标准 GB50174- 2008描述的A类机房标准,机房环境应达到B类机房标准,/网点机房环境应达 到C类机
. . . .
房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 安装服务器等重要设备的主机房必须安装烟雾、火警、浸水和温 湿度等环境监控设备,必须与日常办公区隔离并安装乙级(含)以上 防盗门或电子门禁系统;
2. 机房应备有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保持室内清洁,无积尘,门 窗密封; 3. 室内的温、湿度应符合相应等级机房的环境条件要求;
4.具备有效的防火、防水、防雷、防静电、防有害生物、应急照明 等措施和设备;
5. 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重要设备必须有UPS供电,且必须占用单 独的电源插座,不得多台设备共用电源插板;主备用机器的电源、同 一台设备的主用和冗余电源必须分离;
6. 电缆、电线、信号线布放情况应顺直不凌乱,避免交叉混放,电 源配线架应线路清晰、设置安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网络配线架应 整洁有序,对应清晰,设备连接线缆应顺直不凌乱。
7. 原则上,省级机房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地市级面积不得小 于100平方米,单位地面承重不得小于1200公斤/平方米,机房面积不 得小于15平方米,单位地面承重不得小于1000公斤/平方米。
8. 机房电源输入应有大功率应急发电设备以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电力 供应。 9. 机房均应安装独立空调来保证机房温度、湿度符合相应等级机房 的环境条件要求。原则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机房需安装精密空 调;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机房可采用普通空调。
10. 机房内均应有经消防认证的消防设施,机房的消防不得采用水喷 淋装置。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机房采用集中控制的气体灭火系统;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机房应配备气体灭火装置。
11. 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机房原则上必须设计两个安全出口,且应 分散布置。
第五十七条.
设备机房应设置门禁、监控设施,防止未授权人员进 入机房。安排专
人负责机房的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审核进出机房的权限, 授权人员的增加、减少和变更须每次保留审批记录,无关人员未经管理维护人 员的批准严禁进入机房。建立机房出入登记制度,非机房管理人员进出机房由 管理人员陪同,做好访问时间、目的、人数等详细记录;
第五十八条.
机房内严禁吸烟、饮食、睡觉、闲谈等,严禁携带易 燃易爆、腐蚀性
等污染物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第五十九条.
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 算机及其相关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