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龙融资管理规定
final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的融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减少融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融资主要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等方式的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融资,包括长短期贷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等等。
第四条 融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股东权益。作为上市公司,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的条件,要求公司必须规范运作,遵章守纪,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必须确实考虑各方面股东的权益,保障新老股东的利益。 2、合理组合融资渠道和方式,降低资金成本。综合考察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难易程度、资金成本和融资风险,研究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求得资金来源的最优组合,以降低融资的综合成本。
3、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风险。在融资过程中合理选择和优化融资结构,做到长、短期资本、债务资本和自有资本的有机结合,有效地规避和降低融资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4、拟定好融资方案,把握好融资时机,取得最大的融资效果。在进行融资成本、资本结构和投资效益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好融资方案。融资时间应与用资时间相衔接,而且要考虑资金市场的供应能力,考虑国家在资本市场方面的政策走向,把握好融资时机,取得最大的融资效果。
5、认真签定和执行融资合同。在融资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融资者与出资者应按法定手续认真签定合同、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此后,必须按照公司融资方案和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恰当支付出资人报酬,按期偿还借款,维护公司信誉。
第二章 股本融资
第五条 股本融资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工作,其他业务部辅助相关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的股本融资方式有新股发行和以转换股份为目的的可转债公司债券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1、新股发行分为增发和配股。
2、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律程序发行的、支付固定的年息、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七条 新股发行的基本程序 1、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
2、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作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4、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可转债发行的基本程序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2、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3、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比照新股发行进行审核,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登记等具体事项。
第九条 下属子公司可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