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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反倾销诉讼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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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反倾销诉讼之应对

作者:李炳娴 徐 婧

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9期

[摘要] 中国在国际贸易环境中一直是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即使加入WTO后也饱受质疑。其原因便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划定。本文就各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评析,并浅议中国应对策略。 [关键词] 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国家 法律法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化不断加深、中国的作用越来越不可忽视。然而,中国的国际贸易时常受到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责难。对中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一种贸易保护常态。仅2002年~2005年期间,中国出口产品就遭受209起反倾销调查,占同期全球反倾销调查的22.05%。 一、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

2003年5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街道美国Collier Shannon Scott PLLC公司等3家企业的申请,准备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启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经调查,2004年5月14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案件以对来自中国彩电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5.22%~78.45%不等的反倾销税暂时告一段落。由于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决来自马来西亚的彩电倾销幅度为微量,终止了对其的调查。

焦点:对几个当事国来说,案件背后潜在的不公平问题则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二、各国和地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法律法规 1.定义

(1)GATT/WTO的规定

1955年,GATT第6条出了一条解释条款:“如果出口国完全或实质性垄断贸易,并由国家制定国内价格,则在按照第1款进行价格比较时将会出现困难,此时进口国会发现与这样的一个国家的国内售价进行比较可能是不合适的。”之后的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也有此类规定。虽然GATT没有直接写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名词,但其规定奠定了各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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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WTO《反倾销守则》将非市场经济国家称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而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问题。 (2)美国对其的定义

美国《1930年关税法》(1994年修订版)第771节(18)段明文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 家的定义,即“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美国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劳取酬成本核算和价格结构的市场信息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 (3)欧盟的规定

欧盟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既为规定明确定义也没提供判断标准,仅在基础条例第2条第7款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正常价值做了特殊规则。但欧盟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其所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列出来,包括中国、俄罗斯(现已为市场经济国家)、越南、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朝鲜、吉尔吉斯斯坦、蒙古、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2.判断标准 (1)美国

商务部决定出口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其裁决属于行政范畴,不受司法审查,标准为:①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即该国货币转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程度。 ②工人工资是否由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自由商定。 ③允许外国企业以合资或其他形式投资的程度。 ④政府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等拥有或控制的程度。 ⑤政府对生产资料分配、产品价格和企业产出的控制程度。 ⑥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2)欧盟

欧盟1998年4月27日电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对其反倾销法第2条第7款做出了修改,确定对部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有条件承认,并规定了五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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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成本、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量、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

②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准则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③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本折旧、勾销项目、易货、贸易、偿债抵充付款等方面。

④涉诉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定约束和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⑤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3.制裁方式

(1)寻找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西方国家寻找到替代国后,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将确定正确价值的产品范围限制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国家相似产品交易或出口价格或者通过计算结构价格(即成本加管理销售等费用及利润)来确定最终产品价值。若出口品价格超过这个价值,便被定义为倾销,超出部分与其定义的价值之比便为倾销幅度。 (2)一国一税制

对于反倾销国,由于受诉企业商品种类繁多,按商品的分类制定反倾销税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容易使倾销国钻法律漏洞—出口大量低税产品。欧盟、美国等普遍采用一国一税制即对该国倾销产品采取统一税率的法律手段。只有当企业证明其不受政府控制,才可被授予“单独税率”。

三、“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评析 1.歧视性待遇的变相

从GATT到WTO规则再到各国法律,几乎都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了区分。在西方发达国家构建的国际贸易体制下,GATT和WTO的成立都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的产物。而在面对类似中国这样蒸蒸日上的发展中国家时,歧视不免而生。保留并坚持针对前计划经济国家实行该项特殊的不利规则,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

2.判断标准的模糊性

论中国反倾销诉讼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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