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
统计报表制度
(简明版本)
(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24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 1 -
目 录
一、总 说 明 ..................................................................... - 2 - 二、报 表 目 录 .................................................................... - 4 - 三、综 合 表 式 .................................................................... - 5 - 四、指 标 解 释 .................................................................... - 6 -
- 2 -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一、总 说 明
(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维护更新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以及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等行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8)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工业样本法人单位。 (三)统计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及其他分类属性指标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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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据采集
1.调查单位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报表规定的上报时间报送数据,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六)数据处理
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数据审核、验收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 (七)数据发布
按年度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