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的规定,常用危险化学物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化学物品。
3、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3.0.1城市消防规划应根据城市历年火灾发生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布局状况和城市性质、规模、结构、布局等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现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条件等城市现状情况,在科学分析评估城市火灾风险,为城市消防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
3.0.2在分析评估城市火灾风险时,可将城市规划建成区分为三大类: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
3.0.3 确定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
3.0.4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用地见附表A.0.1;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重点消防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警力的连片建设发展地区,可确定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
专用或兼用的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见附表A.0.2。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除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地区,可确定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
3.0.5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可根据城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不同要求分为以下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的消防和规划措施。
A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B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C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地下空间和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4、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4.0.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 1、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2、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设置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合理组织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从总体上减少城市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
3、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与相邻的各类用地、设施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其它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现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周边的防火安全距离;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其防火安全距离应控制在自身用地范围以内;相邻布置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按照规定距离的最大者予以控制;
4、大、中型石油化工生产设施、二级及以上石油库等规模较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且确保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市水系的上游或其它危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地区;
5、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不得建设一级加油站、一级天然气加气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得设置流动的加油站、加气站;
6、城市可燃气体(液体)储配设施及管网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7、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组织和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及高压输气管道走廊,不得穿越城市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或其他的人口密集区。
4.0.2 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危旧建筑密集区及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其它地区(如旧城棚户区、城中村等),应采取开辟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应纳入旧城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4.0.3 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力量和装备,改造并完善消防通道、水源和通信等消防设施。
4.0.4 城市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综合利用,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及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应建立人防与消防的战时通信联系;有条件的消防站,可结合大型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地下消防车库。
4.0.5 城市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宜为:0.5-1.0km。城市道路和面积大于10000㎡以上的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
开敞空间,除满足其自身功能需要外,还应按照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及消防安全的要求,兼作防火隔离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
5、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
5.0.1 城市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海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有条件的城市,应形成陆上、水上、空中相结合的消防立体布局和综合扑救体系;
2、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5.0.2 陆上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站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2、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和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应设置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务服务人口不宜超过50万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