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②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
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③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
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5.0.5 陆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
2、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或人员集散地不宜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5.0.6 水上(海上)消防站的设置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应结合河流、湖泊、海洋沿线有任务需要的水域设置水上(海上)消防站;
2、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其靠泊岸线应结合城市港口、码头进行布局,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且不应小于100m;
3、水上(海上)消防站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分钟可以到达其服务水域边缘为原则确定;水上(海上)消防站至其服务水域边缘距离不应大于20~30km;
4、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相应的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及选址条件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
5.0.7 水上(海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上(海上)消防站宜设置在城市港口、码头等设施的上游处; 2、辖区水域内有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或水域沿岸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在其上游处,并且其陆上基地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3、水上(海上)消防站不应设置在河道转弯、旋涡处及电站、大坝附近;
4、水上(海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并且不应跨越铁路、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
5.0.8 航空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城市、特大城市宜设置航空消防站;航空消防站宜结合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并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2、航空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陆上基地宜独立建设,如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设在机场建筑内,但消防站用房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3、设有航空消防站的城市宜结合城市资源设置飞行员、消防空勤人员训练基地。
5.0.9 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的高层建筑密集区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防灾避难疏散场地应设置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临时起降点用地及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最小空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0m; 2、用地及周边10m范围内不应栽种大型树木,上空不应设置架空线路。
5.0.10城市应设置消防指挥中心,且应具有城市消防报警、接警、处警、通信及信息管理等功能,并可结合城市综合防灾的要求,增加城市灾害紧急处置功能。
5.0.11 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并应满足消防技能训练、培训的要求。
5.0.12 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后勤保障基地,应满足消防汽训、汽修、医疗等后勤保障功能。
5.0.13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纳入城市消防统一调度指挥系统。此类专职消防队数量可不计入城市消防站的设置数量。
5.0.14 消防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具体要求,配置各类消防装备和器材,具体配置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的有关规定;
2、水上(海上)消防站船只类型及数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趸船 消防艇
1艘 1~2艘
指挥艇 1艘
3、航空消防站配备的消防飞机数量不应少于1架。
5.0.1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具体落实城市消防站等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编制城市消防站规划选址图册(1/500地形图),并制定相关措施有效控制其用地性质和规模。
6、消防通信
6.0.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包括火灾报警、火警受理、火场指挥、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和训练模拟等子系统。城市消防通信系统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的有关规定。
6.0.2 城市应设置119火灾报警服务台或设置119、110、112“三台合一”报警服务台。
6.0.3 城市119报警服务台与各消防站之间应至少设一条火警调度专线,可用于语音调度或数据指令调度;与公安、交通管理、医疗救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保、气象、地震等部门或联动单位之间应至少设1条火警调度专线或数据指令调度通道;与消防重点保护单位之间应设1条火警调度专线。
6.0.4 城市应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专用无线通信网,社会公众无线通信网作为消防无线通信网的补充,不作为主要通信方式。
6.0.5 城市应建立消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消防图象监控系统、高空瞭望系统,并与道路交通图像监控、城市通信等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预警和实时监控火灾状况。
7、消防供水
7.0.1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城市给水系统中的水厂、给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供水设施,自然水体的消防取水点等。
消防用水除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外,也可由城市人工水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等供给,但应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道路、消防取水点(码头)等可靠的取水设施。使用再生水作为消防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国家有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