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可根据城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不同要求分为以下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的消防和规划措施。
A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B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C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地下空间和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4、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4.0.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
1、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2、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设置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合理组织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从总体上减少城市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
3、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与相邻的各类用地、设施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其它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现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周边的防火安全距离;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其防火安全距离应控制在自身用地范围以内;相邻布置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按照规定距离的最大者予以控制;
4、大、中型石油化工生产设施、二级及以上石油库等规模较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且确保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市水系的上游或其它危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地区;
5、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不得建设一级加油站、一级天然气加气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得设置流动的加油站、加气站;
6、城市可燃气体(液体)储配设施及管网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7、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组织和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及高压输气管道走廊,不得穿越城市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或其他的人口密集区。
4.0.2 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危旧建筑密集区及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其它地区(如旧城棚户区、城中村等),应采取开辟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应纳入旧城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4.0.3 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力量和装备,改造并完善消防通道、水源和通信等消防设施。
4.0.4 城市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综合利用,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及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应建立人防与消防的战时通信联系;有条件的消防站,可结合大型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地下消防车库。
4.0.5 城市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宜为:0.5-1.0km。城市道路和面积大于10000㎡以上的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除满足其自身功能需要外,还应按照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及消防安全的要求,兼作防火隔离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
5、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
5.0.1 城市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海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有条件的城市,应形成陆上、水上、空中相结合的消防立体布局和综合扑救体系;
2、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5.0.2 陆上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站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2、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和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应设置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务服务人口不宜超过50万人/站;
3、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备用地,用地面积不宜小于一级普通消防站;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应少于2处,其他城市的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应少于1处。
5.0.3 陆上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一般情况下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有条件的城市,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城市消防站辖区的划分,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河流、城市道路网结构,不宜跨越河流、城市快速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并兼顾消防队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区。对于受地形条件限制,被河流、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辖区面积;
4、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构、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分布状况,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应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对于火灾风险高的区域应加强消防装备的配置;
5、特勤消防站应根据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灭火对象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宜靠近辖区中心。
5.0.4 陆上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 ㎡ 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 ㎡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