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的发展,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人民币或外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本办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手册》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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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并购贷款纳入客户综合授信管理,不得以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其他名义提供并购贷款。
第六条 并购贷款申请人为我行关联方的,应当按照监管规则对上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提出的监管要求、我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并购贷款可以采取银团贷款或者行内联合贷款的方式。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并购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我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以上(含8级)或双十级5级(含5级),并且非我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问题突出或已实施项目未完成整改的客户。
第九条 并购贷款申请人除满足我行《信贷业务手册》规定的授信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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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2年以上,授信关系1年以上,且符合我行现行的授信条件;
(五)借款申请人的资产流动性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
(六)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七)借款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良好,管理团队稳定,业务规模在所属行业内的排名原则上居前20位以内;
(八)借款申请人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坚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未出现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经营无重大影响;
(九)原则上须聘请我行作为财务顾问或融资协调人,如收购方或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并购方可同时聘请另一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
(十)借款申请人拟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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