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留存。
第十条 谈话人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