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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概念和其构成是什么
商标制度,除了侵权、近似、驳回,还有哪些企业必备知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与相关司法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商标成了企业们无形资产,也保障了对企业利益。介绍一种商标制度——商标共存。
曾经,可口可乐的前董事长说过这样一句话:假如我的工厂被大火毁灭,假如遭遇到世界金融风暴,但只要有可口可乐的品牌,第二天我又将重新站起来了。这些事例表明,商标对一个企业不仅仅是商标,不仅仅是品牌,而是一座架在消费者与企业的桥梁。然而,放眼当下的知识经济时代,不难发现的是,许多企业对于商标的了解仅限于商标侵权与商标标识的区别。
1)商标共存的概念
商标共存是近年出现的一个新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企业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
我国学者也给出了相似的定义,“商标共存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的情形”。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
2)商标共存的构成要件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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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然而,可做为商标的素材是一种稀缺资源,受制于时代、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
在此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
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
只有当双方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均有一定的知名度,由于商标使用地域范围或商品类别的扩大而产生了冲突,如果认定为商标侵权则会对被认定为侵权商标的一方当事人不公平时,才有认定为商标共存的必要。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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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以不产生混淆为前提。人们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正如此,立法者采用了多种措施来避免商标的使用造成的混淆。
但是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类似也只是判断存在混淆可能性的一个方面,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往往还要考虑其他因素。
商标的使用和商标权利的保护关系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而关于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对他们加以区分,因此,如若企业有商标共存的需求,应明确其概念和前提条件,免得一不小心掉入“商标侵权”大坑。
商标被侵权一定要及时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去保护,因为商标是企业最具有潜力的资产,是企业经历一切困境后,重新出发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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