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
(试运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管理行业的特殊要求,为了规范我局协管员的言行举止,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品德好、纪律作风严、业务技能精、吃苦耐劳强的协管员队伍,依照《 市城市管理执法协查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局所属单位所有协管员(由街道聘用,驻街中队使用的协管员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文明执勤、服务市民,积极向市民群众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文明劝导,督促改正。
第六条 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执法工作,不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七条 完成所属单位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仪容举止
第八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服上岗,按规定佩戴相应标志,着装需规范,不得将便服、制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内衣下摆不得外露,不得佩戴与制服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和饰物。
第九条 非执行公务时或女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十条 爱护并妥善保管制服,不得将制服擅自随意改裁或转借、变卖于他人。
第十一条 头发应保持整洁,不得蓄烫奇异发型,染发不得染除黑色以外的颜色。男性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发或蓄胡须,女性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着工作服时,不准佩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品,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浓妆艳抹。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时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口袋,不得搭肩、挽臂、揽腰,不准边走边吸烟或进食。
第十三条 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参加迷信活动,不准在公共场合高声喧哗、嬉笑打闹。
第四章 思想品德
第十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城管事业,在思想、言论、行动上与所属单位及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五条 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格
执行所属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律、自励。
第十六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助人为乐、谦虚谨慎。 第十七条 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爱岗敬业,热爱本职,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掌握新本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团结协作,乐于奉献,发扬团队协作精神,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作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 接待和服务群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热情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着装严整,文明执法;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接受执法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吃请、礼品或财务,不得向执法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收受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