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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叶斌:吴某某涉嫌诈骗刑事拘留后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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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某等人伪造消防大队公章以及消防大队委托材料,要求商家进行消防检查,向不合格商家推荐消防器材供应商,向合格商家出具消防检查报告,收取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费用。2024年1月初,吴某某应小学同学赵某某邀请,陪同检查消防设施并且负责开车接送,期间吴某某明知消防检查报告系赵某某在打印店制作并且自己加盖公章,仍然继续实施消防诈骗行为。

办案机关认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将其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吴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并未因此非法获利,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024年2月18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吴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一、 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首先,吴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控制者,犯罪地位较低。吴某某并非预谋犯罪,而系在兼职工作中误入犯罪。在整个诈骗活动中属于底层人员,不从事任何管理事务,其对消防诈骗模式的设计、伪造消防大队公章、打印消防报告、推荐消防器材供应商等事项均无任何管理和控制,犯罪地位较低。其次,吴某某涉案情节较轻,在消防诈骗中所起作用较小。吴某某兼职期间,仅负责开车接送工作,共计参与三起消防诈骗行为。虽然吴某某明知消防报告系造假,但其并未参与或者给造假工作提供任何帮助,也不负责与商家进行交涉,不负责向商家推荐消防器材供应商,在消防诈骗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二、 吴某某参与时间较短,并未因诈骗行为非法获利

吴某某1月初开始负责开车接送,共计参与三起消防诈骗行为,参与时间较短,涉案情节较轻。至案发,吴某某基于开车接送行为共计获得100元兼职工资,其并未参与消防检查费用的分配,没有因诈骗行为而非法获利。虽然公安侦查发现,吴某某与赵某某之间存在胡13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是吴某某提出1300元系双方正常经济往来,并且交代了具体往来原由,不足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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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吴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并未因此非法获利。且符合取保候的条件,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心得体会】

一、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主犯及其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据此,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即还要对其他成员按照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因为这些罪行是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所应注意的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出集团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负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起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帮助犯。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从犯也是按照其参与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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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犯罪处罚。只是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于主犯的作用,故刑法采取了上述比减原则。

二、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分享

办理诈骗案件,辩护人应当针对控方的入罪思路、入罪逻辑制定辩护方案。要清楚控方的指控逻辑,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方案,辩护人的说理才有针对性、相关性,要避免“自说自话”的情形。

在侦查阶段,由于不能阅卷,辩护人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是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沟通,所以,辩护人要通过会见有效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诈骗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对方是否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这些问题都有一一通过会见了解清楚,从而预知办案机关目前可能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证据事实,掌握到了什么程度?并了解到办案机关的侦查动向、办案思路。

只有及时、有效地获取案件有效信息,才能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在不能阅卷的情况下,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和办案机关联系,较为全面的掌握了案情。重点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所起的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制假造假的行为,所参与的犯罪次数少,在共同犯罪属于层次极低的从犯。同时,还结合案情,提出了犯罪嫌疑人因兼职司机仅收取100元的辛苦费,并未参与分赃,未因诈骗罪而获利。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不批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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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叶斌:吴某某涉嫌诈骗刑事拘留后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赵某某等人伪造消防大队公章以及消防大队委托材料,要求商家进行消防检查,向不合格商家推荐消防器材供应商,向合格商家出具消防检查报告,收取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费用。2024年1月初,吴某某应小学同学赵某某邀请,陪同检查消防设施并且负责开车接送,期间吴某某明知消防检查报告系赵某某在打印店制作并且自己加盖公章,仍然继续实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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