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4.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04))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汽—空气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
性分析类别 甲 乙 丙 A B A B A B 名 称 液化烃 可 燃 液 体 特 征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除A类以外,闪点<28℃ 28℃≤闪点≤45℃ 45℃<闪点<60℃ 60℃≤闪点≤120℃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
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填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尺寸(mm) 100 100 100 100 150 150 150 进油管 流量3(m/h) 80 160 200 250 160 300 400 流速(m/s) 2.83 5.66 7.08 8.85 2.52 4.72 6.29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速(m/s) 200 250 250 300 250 350 450 0.71 0.91 1.31 0.98 0.91 0.87 0.70 管长(m) 4 5 5 6 5 7 9
第五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竟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 油品调和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和;
2、丙类油品的调和,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油品调和温度应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量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尽量可靠接地;
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置时间
储油设备容积(m) 电导率(S/m) -6>10 -12-610~10 -14-1210~10 -1410 3<10 1 2 4 10 10~50 50~500 静置时间(min) 1 1 3 10 5 60 15 120 500~1000 2 30 120 240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之后进行;
6、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式中: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第十条 小型容器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小于104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爆炸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