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的消毒制度
一、猪场应实行预防疫病消毒,疫病发生期间消毒和疫病终末期消毒制度。
二、猪场应根据所需消毒物品的种类和消毒药的用途选择方法进行消毒,并应选择同类的消毒药交替使用。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规定,
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三、宜采用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如下: 1、物理方法
(1)紫外线消毒:在直射阳光下曝晒,数小时翻动一次,用作工具和衣物消毒。 (2)干燥消毒:长期干燥环境对许多病原体有致死作用。 (3)火焰消毒:用火焰喷灯消毒物品、用具。
(4)焚毁:用火直接焚烧毒物品至炭化,用作被污染的用具、垫料、残余饲料和病猪消毒。
(5)干热消毒:在干热灭菌器(烘箱)内 ,加热升至160℃,保持2小时,用作耐热器械用具消毒。 (6)煮沸消毒:在煮沸消毒器内加水煮沸杀菌消毒,免疫接种工具煮沸30分钟。
(7)高压蒸气消毒:高压物放在高压消毒器内,加热升至112千帕斯卡压力下消毒。防疫用具、衣物保持在112千帕斯卡压力下消毒15-20分钟。 2、化学方法
化学消毒药品的用法及用途如下表。 3、生物方法
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引起发酵、同时产热来杀灭芽胞子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用于烘便、烘渣消毒。 四、鼠、蚊、蝇的控制
1、猪场应定期灭鼠,扑灭的鼠和残余鼠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2、猪场应定期灭蚊、灭蝇。
五、猪场宜开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制点)管理。
猪场卫生防疫制度
一、猪场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包括养猪生产线、出猪台、饲料加工区、污水处理区等;非生 产区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非生产区工作人员 、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确有需要进入者必须经执行场长或兽医管批准、经过 严格消毒后、在场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三、生活区卫生防疫制度
1、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入场时,均应在消毒室内通过经紫外线照射15分钟、双手在消毒盆中浸泡3分钟、脚踏消毒水、更换消毒衣后方可入内;
2、消毒室内消毒池、盆内的消毒水每周更换两次,紫外线日夜照射; 3、每月初对生活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大清洁、消毒、灭鼠、灭蚊蝇;
4、任何人不得从场外购买猪、牛、羊肉及其加工制品入场,场内不得饲养猫、狗;
5、饲养员必须在场内宿舍居住,不得随便外出;场内技术人员不得到场外出诊,不得去屠宰场、其它猪场或养猪户等场所逗留;
6、员工休假回场或新招员工要在生活区隔离两天、洗澡更衣两次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 7、搞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 四、车辆卫生防疫制度
1、运输饲料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2、运猪车辆出入生产区、隔离舍、出猪台时要彻底消毒;
3、驾驶上述车辆的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卸工要同生产区人员一样晚衣、换鞋、 消毒。
五、购销猪防疫制度
1、从外地购入种猪,必须经过检疫。并在场内隔离舍饲养观察45天,确认无病的健康猪,经冲洗干净并 彻底消毒后方可转入生产线;
2、出售猪只时,须经兽医临床检查无病的方可出场;出售猪只只能单向流动,如质量不合格退回时,不 得返回生产线,必须作淘汰处理;
3、生产线工作人员出入职离舍、售猪室、出猪台时要严格更衣、换鞋、消毒,不得与外人接触。 六、疫苗保存及使用制度
1、各种疫苗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2、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3、免疫注射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不得打飞针; 4、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七、生产线员工必须经更衣室更衣、换鞋,脚踏消毒池、手浸消毒盆后方可进入生产线;消毒池、盆每 周更换两次消毒水;更衣室内紫外线灯保持日夜开着状态。
八、生产线内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男性员工不准留长发,不得带私人物品入内。
九、生产线每栋猪舍门口、产房各单元门口设消毒池、盆,定期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十、制度完善的猪舍、猪体消毒制度(详见《猪场消毒制度》)并参照执行。 十一、参照《药物保健制度》,做好常见疾病的预防保健。 十二、杜绝使用发霉变质的饮料。 十三、做好员工的卫生防疫培训工作。
产品销售报检制度
1、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产品销售前必须核对用药记录,确保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不超标。 2、按照产品销售计划,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 3、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4、认真做好销售记录。
(1)饲养员做好出栏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出栏日期、出栏动物日龄、数量、圈舍号、耳标号,并注明最后一次用药品名和时间。
(2)会计和销售人员做好出栏动物称重、结账,并注明饲养人员和圈舍号,以便兑现奖励。 (3)销售产品的发票要注明数量、批次、购买方基本信息,以便产品质量追溯。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猪饲养管理,建立起可追溯机制,有效防控重大生猪疫病,保障生猪产品的卫生安全,根据《畜牧法》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猪养殖档案。 三、建立生猪养殖档案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生猪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和畜药的来源质量及使用情况; (三)检疫免疫、检测、消毒情况;
(四)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猪养殖备案代码。
四、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畜牧养殖档案,注明档案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体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五、积极配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协助管理人员随时监督检查,据抽查情况或存在问题及时作出整改。保证养殖档案规范建立。
六、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汇总、保管工作。 七、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对本场主要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产要定期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 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县级畜牧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立即实施封锁、扑杀病畜,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八、及时报送各类动物疫情报表。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进行、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符合NY5030-2001规定,并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四、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五、杜绝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六、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七、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八、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九、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十、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药物原粉。
十一、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十二、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无害化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