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2011)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0—2011) 序 号 1 项 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 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 国 有 各 行 4 业 的 平 均 收 入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一般地区 住宿费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5 伙食补助费 省内 外省 经济特区 30元/人·天 12元/人·天 15元/人·天 20元/人·天 标 准(元) 16566 5622 11825 4310 2167.3 15922 22846 24918 32042 21854 29890 37115 25575 17531 46127 25536 23317 33348 21945 23016 29476 34063 31353 28314 4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003.8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 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长沙律师陈平凡摘入